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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交通及採購、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於本(97)年10月27日通過並公布陳委員健民所提糾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案

  • 日期:97-10-27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於本(97)年10月27日上午,通過並公布陳委員健民所提糾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案。案由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7月間,以郵政儲金轉存新台幣100億元參與紓困陽信商業銀行,未能遵行作業程序之正義;復未經評估且未尋求合宜之保障,率爾辦理續存陽信銀行事宜,罔顧儲戶權益之維護;均屬失當。
  糾正案文指出:96年7月25日,因媒體大幅報導陽信商業銀行董事長夫婦涉嫌超貸掏空案遭聲押,引發該銀行發生鉅額異常提領,致存款發生大量流失情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鑒於如未即時協助處理其短期流動性問題,恐影響金融服務及支付系統之正常運作,行政院前副院長邱義仁遂召集財金部會,研商解決方案,決議在確保轉存款安全無虞下,由金管會與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協調金融同業協助其流動性問題。金管會乃於是日下午4時30分,與存保公司共同召開「協調金融同業對陽信商業銀行提供流動性協助會議」,決議請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各存入陽信銀行新台幣100億元額度,期間1個月,並由存保公司循存款保險條例第28條第2項但書規定,保障3家金融同業之存款。惟中華郵政於協調會議前,已先後接獲邱義仁及胡勝正電話,指示因陽信銀行有資金之緊急需求,而先行存入50億元。中華郵政以郵政儲金轉存陽信銀行,未能遵行作業程序之正義,便宜行事,顯有失當。
  糾正案文並表示:3家金融機構分別轉存陽信銀行之100億元,期限僅1個月,屆期後陽信銀行雖仍有資金需求,然臺灣銀行及臺灣土地銀行因未獲存保公司之全額保障,於續存1個月後乃尋求陽信銀行與存款等額之拆借,並於96年11日陽信銀行函稱該行流動性已有改善,該2家銀行即已不再續存。惟中華郵政不僅在存款未能尋求相對之全額保障前續存5次至97年6月,且除97年2月最後1次之續存曾就陽信銀行進行信用評等外,之前4次續存均未經評估即率爾執行,明顯不符風險控管之作業要求,亦有違前開郵政資金運用管理及作業辦法規定,又罔顧儲戶權益之維護,誠屬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