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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決議通過並公布洪委員昭男所提糾正經濟部水利署所屬北區水資源局案

  • 日期:97-11-05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本(97)年11月5日(星期三)上午決議通過並公布洪委員昭男所提糾正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北區水資源局案。案由為: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辦理石門水庫淤泥浚渫工程,事先提報之計畫未盡合宜,訂定該工程契約有欠周延,事後未依契約督導廠商確實辦理,任令工程繼續延宕;另經濟部水利署未善盡督導及協助之責,造成本案執行成效不彰,均有疏失。
糾正案指出:北水局提報之「石門水庫淤泥浚渫計畫」未盡合宜,對該計畫將產出高達150萬立方公尺之餘土處置,事前未統計桃園地區餘土收容處理容量,且未確認餘土再利用技術之可行性,因土資場用地取得困難,且自設土資場之申設程序冗長,而契約方式要求廠商自行覓得土資場,將棘手問題轉移給廠商而無濟於事,事後水利署遲至92年4月18日始令頒該署土資場設置及管理要點,亦未負責督導所屬工程單位產生之餘土清理,規劃設置、審查核准、啟用經營土資場,造成北水局在合法土資場收納容量不敷需求之情況下,未自行規劃設置土資場,亦未協助廠商配合工程時程所需辦理餘土處置,導致廠商無法在合理運距內覓得適當之土資場,造成本案執行成效嚴重不彰,核有未當。
糾正案並表示:審計部稽核發現北水局辦理石門水庫淤泥浚渫工程,契約訂定有欠周延,未規範淤泥年應處置數量,致廠商延誤淤泥外運;且廠商未於契約訂定日起,10個月內完成抽泥船機試車及兩座沉澱池淤泥處置,該局未依契約第13條規定計罰,及廠商未依會議結論履行,亦未積極採取有效因應措施,任令工程繼續延宕;又淤泥之估驗計價未依契約規定靜置沉澱池30日之要件辦理,且執行效能過低情事,另主管機關水利署亦未善盡督導、協助之責等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