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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決議通過並公布程委員仁宏所提糾正經濟部水利署案

  • 日期:97-11-05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本(97)年11月5日(星期三)上午決議通過並公布程委員仁宏所提糾正經濟部水利署案。
本案係審計部於95年派員稽察經濟部水利署辦理「集集共同引水工程後續計畫—八卦山旱灌水源工程部分」執行情形,認為該署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爰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先後於95年12月29日及96年5月1日函請本院處理。經本院第4屆第1次院會決議調查。
調查結果發現,經濟部水利署行政行為有違行政一體悖離上級機關命令,顯有違失;又未能有效督促辦理本案營管計畫,洵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本案兩大違失如下:
一、該署辦理本案「營運管理組織」未依行政院核定原則落實辦理,行政行為有違行政一體悖離上級機關命令,顯有違失部分:
行政院於86年7月核示「八卦山高地旱作灌溉工程」應就「所收水費作為財源」成立基金,並組成「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營運管理及基金運用,但經濟部水利署卻成立「財團法人基金會」,因而另需額外籌得「基金會原始基金」,導致往後不斷耗時與相關機關協商籌設事宜,終無法達成共識。
二、該署未能有效督促辦理本案「營管計畫」,導致硬體工程設施延宕3年8個月,洵有違失:
有關水源設施營運管理因屬地方事務,於90年5月起,將營管組織設置於南投縣政府,由該府擬具營管計畫送經濟部水利署審查後再層報行政院核定。經濟部水利署本應確實依照行政院86年7月核定之「以自給自足、受益者付費」為原則,有效督促該府研議撰具本案營運管理計畫,並據該院核示原則妥善審核該府計畫後再層轉該院審議,但該府擬具計畫卻始終提列「要求中央補助營運管理基金6,200萬元」,因而遭行政院4度核復重申所擬計畫未遵照該院核示原則應避免造成政府財政負擔,而遲未同意,並導致硬體工程設施執行延宕3年8個月。
潛在危機─未謀因應措施,完工後,恐造成「蚊子早灌工程」
監察委員程仁宏表示,本案八卦山旱灌工程分為「水源」及「抽蓄」兩工程部分,「水源工程」已於95年1月全部完工,「抽蓄工程」執行期程至99年12月。因受限於八卦山旱灌區高地地形,坡地灌溉工程需採層層加壓方式供灌,於「抽蓄工程」完成運作前,僅能服務「水源工程」貯水池附近範圍,尚無法發揮整體效益。本灌溉區將來需採層層加壓,營運成本高,南投縣政府財政受限,設施完成後營運階段,若未能妥善管理,要達成以所收水費自給自足、收支平衡,甚為不易。經濟部水利署應核實陳報行政院並積極協助南投縣政府,妥適研謀因應措施,避免導致將來全案工程完成後設施效益無法發揮。
監察委員程仁宏復指出,除提案糾正經濟部水利署外,另將函請經濟部轉飭所屬水利署確實檢討改進見復,促使相關單位積極主動切實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