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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於本(97)年11月5日通過並公布趙昌平委員所提糾正高雄縣政府案

  • 日期:97-11-05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於本(97)年11月5日下午,通過並公布趙昌平委員所提糾正高雄縣政府案。案由為:高雄縣政府辦理「高雄縣農民休閒活動中心」興建工程,因先期規劃及評估作業未盡周延,第1期工程完工後,第2、3期程因預算無著未續興辦,致未能發揮預期效用,虛擲巨額公帑達1億4,808萬餘元。此外,承商未經取得建造執照即行開工,該府亦未依法裁罰並要求停工;且本案第1期工程完工後,迄今已逾10年,該府均未澈底解決閒置問題,核均有違失,依據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高雄縣政府於民國80年間,前縣長余陳月瑛為發展該縣農業,並作為農民休閒活動、訓練、講習及農產品展示之用,開始推動興建「高雄縣農民休閒活動中心」。惟該府興建本案前,並未辦理可行性評估,僅先後委託建築師事務所及國立高雄工商專科學校(現改制為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辦理規劃,即予執行。致第1期工程完工後,第2、3期程因預算無著未續興辦。而該中心除於92年6月間短暫作為旗山地區SARS發燒篩檢站之用外,即形同完全處於閒置狀態,未能發揮原規劃之發展農業兼具觀光遊憩之主要目標,及帶動該縣旗山地區產業經濟活動發展之預期效益,浪擲公帑達新台幣1億4,808萬餘元,高雄縣政府未依法裁處承商違法行為,亦未積極澈底解決長期閒置問題。
糾正案文並提及,高雄縣農民休閒活動中心第1期建築工程於85年間由合成營造有限公司得標,該建物建造執照後於86年2月25日由高雄縣政府建設局核發,承商應於發照日期之後始得開工建造。但承商於86年2月4日未經高雄縣政府核發建造執照即擅自建造施工,高雄縣政府非但未依建築法第86條第1款規定處以罰鍰並勒令停工,尚指派該府建設局人員及通知負責監造之建築師事務所前往監工,該府作為已違反前揭規定。
此外,監察院於97年9月19日赴農民休閒中心現場勘查發現,該中心建物內部雖未遭破壞,惟因久未使用,週遭及入口廣場雜草叢生,建築內部散置辦公雜物,鐵製柵欄有遭破壞情形,且天花板亦有漏水跡象。高雄縣政府人員稱,因受限預算額度,無法派遣專職管理人員,僅能委請保全公司裝置門窗防盜器以防宵小。農民休閒中心第1期工程完工後,迄今已歷10年餘,雖曾一度委外營運管理,惟並未開業營運。且高雄縣政府自第一次委外營運失敗後,迄未能審慎規劃、採取有效作為,以發揮該中心效能,亦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