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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於本(97)年11月5日通過並公布趙榮耀委員所提糾正原住民族委員會案

  • 日期:97-11-05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於本(97)年11月5日下午,通過並公布趙榮耀委員所提糾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案。理由為:原住民族委員會籌建原住民族文化產業推展中心,91年完工迄今,使用及管理成效不佳,背離建置目標;且未能掌握時效,依法院判決積極向工程承包商前烽營造工程(股)公司請求賠償,造成公帑1,697萬8,905元求償無門;又中心完工僅1年餘,卻出現牆面嚴重龜裂等工程瑕疵,未能積極補強修復,明顯怠忽職責,依據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原民會為推展原住民經濟及產業發展,於88年度至91年度共計編列預算6‚876萬元,在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興建11層樓高之原住民族文化產業推展中心。然審計部查核執行情形時,發現該中心91年興建完成後迄今,2至4樓空間,僅於96年7至12月間,委由台灣經濟研究院辦理「原住民族部落產業發展計畫整合行銷計畫-消費認知推廣與地點行銷計畫」時,招募15家廠商進駐展示商品,以及辦理2場展售會、6場主題特展,作試辦營運,其餘時間均未使用。而5至11樓空間,原民會於94年4月起,基於中部辦公室同仁北上合署辦公住宿之急迫需求,暫作為外縣市同仁宿舍使用,惟仍與建置目標不符,顯示產業中心之使用成效不佳,原民會有未盡職責與效能過低情事。
此外,糾正案文提及,產業中心工程承包商前烽營造工程(股)公司因財務困難,與其下游包商漢振機電(股)公司發生工程款糾紛,致產業中心已裝設完成之部分監視廣播等設備1,697萬8,905元,於91年5月15日遭漢振機電(股)公司強行搬走。原民會遂於92年3月間委託律師向前烽公司提起告訴,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於93年8月31日判決,前烽公司應給付原民會新台幣1,697萬8,905元。但原民會未能掌握時效,依法院判決積極向前烽公司請求賠償,前烽公司最後於95年12月27日經該法院裁定破產,原民會請求前烽公司賠償之1,697萬8,905元,已求償無門,造成公帑嚴重損失。
糾正案文並表示,審計部查核發現,產業中心完工驗收僅1年餘,牆面即嚴重龜裂、樓面及房間漏水且積水,對於此工程瑕疵之責任釐清與求償,原民會與監造單位林世華建築師事務所於94年2月3日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召開履約爭議調解會議,並於同年3月4日同意調解建議,認為監造單位林世華建築師事務所並無監造之疏失,該中心牆面嚴重龜裂、樓面及房間漏水且積水,為工程承包商前烽公司之保固責任,原民會辦理結構安全鑑定及補強修復之經費,僅能向前烽公司求償,然該公司已告破產,此部分原民會亦無法獲得賠償。而原民會未能重視建物安全之重要性,積極辦理結構安全鑑定,及時補強修復,顯示原民會於此部分亦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