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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於本(97)年11月5日通過並公布余騰芳委員所提糾正內政部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案

  • 日期:97-11-05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於本(97)年11月5日下午,通過並公布余騰芳委員所提糾正內政部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案。理由為:移民署未善盡收容管理之規劃、執行及督導職責,至頻生收容人、外勞逃逸及虐待外勞等事件,傷害機關及政府形象。此外,內政部為外國人收容管理之主管機關,未能主動發覺收容、管理問題,善盡輔導之責,又未嚴予督促移民署依法行事,亦有違失,依據監察法第24條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96年7月8日至8月17日間,因媒體陸續披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宜蘭收容所發生3起收容人脫逃事件,造成總計高達16人逃逸,主因宜蘭收容所內部管理鬆散,勤務調度機制不當,且執勤人員警覺性不足,戒護、警戒輕忽草率所致。此外,收容所之監視、警戒、阻絕設施闕漏,門禁管制功能亦有疏漏,導致一再發生收容人逃逸事件,顯與96年12月26日修正前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7條及該署處務規程第6、16條之規定有悖。案發後相關失職人員已記過處分,其中桃園專勤隊科員李榮坤及鄭世昌、宜蘭收容所助理員羅文德3人涉犯刑法第163條第2項「公務員過失縱放或便利逃脫罪」,已移送司法機關偵辦。移民署未善盡規劃、執行及督導職責甚明,戕害機關及政府形象。
糾正案文並表示,移民署自成立後,台北、新竹、宜蘭及馬祖等4個收容所人力配置由成立前的596人縮減為337人,加上收容人數持續暴增,目前雖以增加替代役役男及聘僱女性保全協勤方式補足,但戒護、管理人力仍顯著不足,係脫逃案件發生主要原因之一,內政部及移民署對收容所人力不足問題顯然未予重視,確有疏失。
此外,糾正案文亦提及,移民署台中市專勤隊科員馬韻傑經監察院調查發現,於擔服收容所戒護勤務期間凌虐收容人,違反刑法第126條「凌虐人犯罪」,經台中地方法院97年2月26日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案發後相關失職人員行政責任均經該署送考績會追究在案;另該署相關主管人員於接受監察院約詢時,對上開違失亦坦承不諱,足證確有收容管理不當及相關主管督導不周之情事,允應落實檢討改進,防止類似情事再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