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10月份收受人民書狀及機關函報2,435件,提出彈劾案6案、彈劾人數為12人

  • 日期:97-11-07

壹、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每日均由監察委員輪值接見到院民眾陳情案件,本(97)年10月份受理到院民眾陳情案件計276件,委員據以派查6件略以:
一、 據黃吳春子君等陳訴:為渠夫黃秀全因與石啟明發生駕車肇事致死案件,宜蘭縣警察局製作筆錄不實、台灣省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不公、及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未經詳予調查率以96年度偵字第2017號為不起訴處分,均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二、 據葉步榮君等陳訴: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屬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於今(97)年8月間,未經渠等同意,即辦理「花蓮一進一出壽豐161KV地下電纜管路工程(第二期)」,違法使用渠等公同共有8筆土地,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三、 據余珈菱君等陳訴:為告訴梁丁財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案經聲請再議及交付審判,均經駁回確定。渠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後,發現新事實及新證據,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未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之規定再行起訴,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四、 據官宋奮君陳訴:為台中生活圈四號線C707標工程案設計不當,浪費公帑,經陳訴未見相關單位妥適處理,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五、 據溫彭瑞清君等陳訴:為濟揚醫院籌備處原經許可設立急性一般病床298床與護理之家500床案,因地方政府辦理都市計劃地目變更事宜而延宕,乃於期限內申請延期,惟遭行政院衛生署否准,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六、 據洪嘉模君等陳訴:為中央氣象局於台南縣七股鄉鹽埕村設置之都卜勒氣象雷達,距離民宅僅100公尺,造成村民罹癌人數明顯增加,涉有不當;又渠等向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申請調閱該鄉居民罹癌人數資料,該局率予否准,涉有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請主持公道等情乙案。
貳、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處理情形:
一、97年10月1日至31日計收受人民書狀及機關函報2,435件,含上月留待處理案件,已處理2,498件,移請委員會併處285件,其餘2,213件由監察業務處處理。
 二、97年10月份處理之2,498件,經扣除非屬陳訴性質書狀(含不屬本院職權、陳訴內容空泛、需陳訴人補充說明或補送資料、其他如發抒意見、陳述遭冒名、通知變更地址等)398件後,所餘屬於陳訴性質者2,100件,改以案計算為1,323案。
 三、前項1,323案經審核相關資料後之處理結果:
  屬一再陳訴無新事證併案處理者425案。
  應循或已循司法或行政救濟程序,函復陳訴人依法辦理233案。
  機關正處理中或屬機關應先行處理或屬建議性,送請機關參處603案。
函請機關說明、查處、補送資料30案。
據以派查32案。
參、糾彈案件處理情形
一、 監察院於97年10月13日召開彈劾案審查會,審查通過楊委員美鈴、林委員鉅鋃所提:「李景村、蔡文田、高村德、莊經文任職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機務處期間,對於『空調客車設備更新工程』分別有未善盡監督審核、未依規定履約及涉嫌勾結廠商進行綁標等情,渠等怠忽職守,違法犯紀。」之彈劾案,並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辦理。
二、 監察院於97年10月15日召開彈劾案審查會,審查通過程委員仁宏、林委員鉅鋃所提:「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戴瑞麒 、廖啟村、副法警長蔡佳宏及法警曾德淵等4員涉足不正當場所;該2名檢察官復有不當往來應酬,行為不檢,傷害司法形象。」之彈劾案,並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辦理。
三、 監察院於97年10月22日召開彈劾案審查會,審查通過余委員騰芳、楊委員美鈴所提:「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宜蘭收容所收容管理不當及主管監督考核不實,致頻生收容人、外勞逃逸事件,嚴重斲傷機關及政府形象,前署長吳振吉未能謹慎切實善盡監督之責,嚴予督促該署依法行事,怠忽職責,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之彈劾案,並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辦理。
四、 監察院於97年10月24日召開彈劾案審查會,審查通過洪委員德旋、錢林委員慧君所提:「葉盛茂於任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時,隱匿應送交檢方之洗錢犯罪情資及相關極機密公文,並洩漏及交付予不應知悉之人,違法失職情節重大。」之彈劾案,並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辦理。
五、 監察院於97年10月27日召開彈劾案審查會,審查通過洪委員昭男、林委員鉅鋃所提:「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蘭花咖啡館業務,董事長兼總經理龔照勝無視於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迫使下屬將採購化整為零以限制性招標辦理,續指示所屬簽辦聘僱其當時女友之姊擔任顧問;此外,另指示所屬與特定廠商洽談生技保養品『詩丹雅蘭』總經銷權議約事宜,經核均有違失」之彈劾案,並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辦理。
六、 監察院於97年10月31日召開彈劾案審查會,審查通過劉委員興善、洪委員德旋所提:「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前檢察官沈明彥,91年10月間未依規定報准出國旅遊、參與博弈、積欠賭債致生糾紛,有違公務員服務法、檢察官守則規定,及91年至96年間多次出國未經報准且有80.5日未依規定請假之曠職」之彈劾案,並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辦理。
七、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97年10月2日,對柯前委員明謀、謝前委員慶輝所提彈劾「南投縣政府計畫室主任蔡碧雲辦理『農特產品展售暨旅遊服務中心(又稱南投縣巨型公園遊憩文化資訊中心)』新建工程,規避公開招標之程序,採取限制性招標,指定特定廠商辦理,且於尚未完成土地地目變更編定及請領建造執照前,即違法施工興建及使用;另辦理『九二一震災週年紀念重建成果展』有關廣告文宣、印刷品、旗幟製作等採購案,指定特定廠商,分批辦理採購案件,違背政府採購法應辦理公開招標之規定」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蔡碧雲記過壹次。」
八、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97年10月17日,對趙委員昌平、張前委員德銘、李前委員伸一、廖前委員健男所提彈劾「台北市立和平醫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間爆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院內群聚感染,繼而擴及院外,又接連發生私立仁濟醫院、台北市華昌國宅以及市立中興、關渡、陽明醫院感染疫情,造成市民重大病亡與經濟鉅額損失,引發全民恐慌。經查台北市立和平醫院前院長吳康文綜理醫院管理,並擔任該院感染控制小組召集人,卻對院內防疫措施未能嚴密督導、規劃、落實執行。和平醫院感染科前主任兼感染控制小組總幹事林榮第未據實告知該院同仁有關院內收治疫病患者實情,且未落實辦理感染管制教育宣導,致有醫護人員疏於防範而染病,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吳康文、林榮第各降貳級改敘。」
肆、地方巡察辦理情形
一、 97年10月份監察院地方機關巡察計有:
(一) 第1組責任區葛委員永光、高委員鳳仙於10月1日赴台北市巡察,並現場收受人民陳情2件。
(二) 第2組責任區趙委員榮耀、沈委員美真於10月23日赴高雄市巡察,並現場收受人民陳情81件。
(三) 第3組責任區趙委員昌平、陳委員健民於10月28日赴台北縣巡察,並現場收受人民陳情4件。
(四) 第4組責任區李委員復甸、周委員陽山於10月9日赴桃園縣巡察;10月21日赴苗栗縣巡察;10月23日赴新竹縣巡察,並現場收受人民陳情桃園縣6件、苗栗縣8件、新竹縣12件,合計26件。
(五) 第6組責任區林委員鉅鋃、洪委員德旋於10月28日、29日赴南投縣巡察,並現場收受人民陳情共計19件。
(六) 第7組責任區程委員仁宏、吳委員豐山於10月1日至3日赴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巡察,並現場收受人民陳情共計22件。
(七) 第9組責任區李委員炳南、杜委員善良於10月28日、29日赴屏東縣巡察,並現場收受人民陳情10件。
(八) 第11組責任區余委員騰芳、黃委員武次於10月23日、24日赴花蓮縣巡察,10月27日、28日赴台東縣巡察,並現場收受人民陳情花蓮縣18件、台東縣6件,合計24件。
(九) 第12組責任區黃委員煌雄、劉委員興善於10月2日、3日赴金門縣巡察,10月27日、28日赴連江縣巡察,並現場收受人民陳情金門縣28件、連江縣13件,合計4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