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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本(97)年11月13日通過並公布劉玉山委員所提糾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工業園區管理局案

  • 日期:97-11-13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於本(97)年11月13日,通過並公布劉玉山委員所提糾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工業園區管理局案。因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設置污泥焚化爐營運1年6個月即停爐迄今,且5次違反環保法令,顯有焚化爐營運效能過低及防治污染不力之違失,依據監察法第24條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國科會科管局為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32條第2項之規定,於民國92年8月30日完成設置污泥焚化爐。惟該焚化爐於93年7月29日啟用後,即因民眾抗爭而於95年1月13日停爐迄今,自啟用迄停爐僅1年6個月,主因在於工程發包前未能消弭環保抗爭因素,導致耗費公帑設立之公有環保設施閒置迄今已2年10個月,該局顯有盡責不足致污泥焚化爐營運效能過低之違失,經審計部函報監察院核辦。
糾正案文表示,科管局所屬污泥焚化爐於1年6個月營運期間,即有5次違反環保法規之紀錄,即平均4個月遭罰鍰1次,其中1次更為「砷」排放超過法定標準2倍,更加深部分民眾對污泥焚化爐之不信任,損及公有環保設施之形象,足見該局防治污泥焚化爐污染不力,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