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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本(97)年11月18日(星期二)通過並公布洪委員昭男所提糾正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案

  • 日期:97-11-18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本(97)年11月18日(星期二)通過並公布洪委員昭男所提糾正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案。案由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蘭花咖啡館工程,將採購化整為零,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4條規定;繼辦理委託專業技術服務,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公開評選;另辦理詩丹雅蘭保養品經銷權廠商遴選,與未參與評選之特定廠商議約,經核均有違失。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重大違失如下:
一、 台糖公司辦理蘭花咖啡館工程,以首長指示限期完成緊迫為由,將採購化整為零,規避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公開招標之規定,核有重大違失。
二、 台糖公司辦理蘭花咖啡館委託專業技術服務為公告金額以上之勞務採購,未依法經公開評選程序,逕依首長指示,聘僱其女友之姊任顧問,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
三、 蘭花咖啡館業務事先未經專業審慎評估,單位首長為急求近功速效而貿然執行,嚴重損害台糖公司利益。
四、 台糖公司辦理詩丹雅蘭保養品經銷權評選案,第1名廠商聲明放棄後,未依優勝名次,依序遞補或重新辦理評選,屈從首長指示與特定廠商議約,違反程序正義,顯有不當。
五、 台糖公司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限制性招標程序,違反一般常理原則及作業規定,部分文書作業過程,顯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