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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於本(97)年11月19日通過並公布陳健民委員所提糾正桃園縣政府、桃園市公所及八德市公所案

  • 日期:97-11-19

「桃德路雨水下水道出水口至茄冬溪段排水箱涵工程」興建計畫,因工程進度嚴重落後、土地徵收程序不當及完工後排水效能過低,依據監察法第24條,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於本(97)年11月19日上午,通過並公布陳健民委員所提糾正桃園縣政府、桃園市公所及八德市公所案。
  該排水工程計畫為改善原排水明溝斷面不足,污水溢流污染桃園大圳及鄰近農田而規劃興建,排水箱涵跨桃園市及八德市,為桃園縣政府重要建設計畫之一。監察院調查發現,八德市公所未落實審查規劃設計作業,就匆促辦理發包,導致開工後,因補辦土地徵收及管線遷移等行政程序,使工程進度嚴重落後4年多。
糾正案文指出,八德市公所及桃園市公所辦理土地徵收作業,因工址調查不確實,且未依規定擬定土地徵購進度,又不諳相關土地徵收法令,桃園縣政府也曲解土地徵收相關程序,導致工程進度延誤2年以上。
糾正案文表示,八德市公所未積極辦理變更設計、排除施工障礙及督促廠商施工,桃園縣政府也未本於上級機關立場,善盡監督之責,導致工程長期停工。此外,施工後排水箱涵出水口的高度寬低於茄冬溪床約2公尺,須等排水涵管內水位接近滿管時,才能溢流排放,排水功能僅達原設計約50%,效能過低,有所缺失,監察院於調查後提案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