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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議於97年11月20日 (星期四)上午通過洪委員昭男、楊委員美鈴所提國軍傘兵特戰指揮部政戰主任張必祥拒絕跳傘訓練乙案調查報告

  • 日期:97-11-20

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會議於本(97)年11月20日(星期四)上午通過洪委員昭男、楊委員美鈴所提「國軍傘兵特戰指揮部政戰主任張必祥上自去(96)年12月到職後,疑以『家有妻小』為由拒絕跳傘訓練」乙案調查報告,調查結果認為: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已迅速對張必祥記過2次及調職非主管之懲處,對未落實施訓之失職人員予以懲處,並針對張必祥事件所發現之缺失及現行規定之不足,增訂傘訓期限及改進選派規定,相關檢討改進作法應屬妥適。
調查報告指出:張員前二任政戰主任皆於到任3個月內完成傘訓,渠規避傘訓心態甚明;又渠所稱對「妻小不好交待」、「得選擇跳傘或不跳傘」,經媒體報導,已對國軍、尤其是對不怕苦、不畏難作為傳統精神的特戰部隊,造成軍譽士氣之損害。經查國防部已對張必祥上校記過2次並調職為非主管職務,為相當之懲處。
本案報告並表示:國防部總政戰局以往於各項政戰職務(包括外島及艱苦單位)派任時,並未徵詢個人意願,本事件後立刻檢討,在選員方面,並沒有把傘訓列為候選條件,爾後調任特指部人員以具傘訓資格者優先檢討,如未具資格者,請陸軍司令部明確說明規定,並於期限內完成渠等人員基本傘訓。又軍職人員職務遷調及執行任務本非須經當事人同意,惟選派方面自應周延考量所需條件、個人特性等因素,選拔最適人選,前揭檢討改進作法應屬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