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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交通及採購、司法及獄政3委員會聯席會議本(97)年11月25日(星期二)上午通過並公布劉委員興善所提糾正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案

  • 日期:97-11-25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交通及採購、司法及獄政3委員會聯席會議本(97)年11月25日(星期二)上午通過並公布劉委員興善所提糾正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案。案由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低放射性廢料最終處置計畫第1階段工作顧問服務」等3案委託服務計畫,未依行為時之法令規定擬訂底價及要求廠商提供每日工作人數與小時數資料;繼於履約期間辦理合約變更設計,未配合法令修正於契約中增訂廠商規劃設計錯誤或監造不實致機關遭受損害之罰則;復未積極要求廠商履行契約查帳義務,出借巨額設備資產卻未收取對價,經核均有違失。
糾正案文指出:監督預算執行、考核財務效能,為審計法第2條明定之審計職權範圍,又同法第14條第1項亦規定,審計人員向各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並應為詳實之答復或提供之。台電於辦理低放射性廢料最終處置計畫第1階段工作顧問服務及核二廠用過核燃料貯存容量第2次擴充工程技術顧問服務等案之履約過程,未配合審計部職權行使需要,積極要求廠商履行契約查帳義務,以維護機關權益,卻屈從怠不作為。其中低放射性廢料最終處置計畫第1階段工作顧問服務案,原合約金額折合新台幣為2億7,790萬餘元,履約期間經變更設計追加至6億2,366萬餘元,合約金額竟爆增1倍餘約3億4,576萬元,疑有弊端。
糾正案並表示:本案工作內容為低放射性廢料區域篩選、候選場址環境調查及初步設計等之委託技術服務,因係借重廠商之技術能力,調查所需儀器設備等購置費用,應於合約中敘明清楚。據審計部查核,台電公司88年間至93年間,出借多項設備予廠商,帳面總值1億2,862萬餘元,台電公司卻均未收取對價,若以上述合約出借設備之折舊設算租金,金額高達4,433萬餘元。台電公司出借巨額設備資產卻未收取對價,經核均有違失,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移送經濟部轉飭台電公司確實檢討改進見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