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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於本(97)年12月3日通過並公布黃煌雄委員所提糾正雲林縣政府案

  • 日期:97-12-03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於本(97)年12月3日,通過並公布黃煌雄委員所提糾正雲林縣政府案。因雲林縣政府所屬辦理93年度重陽節致贈65歲至79歲敬老禮品採購業務,委由無經驗之非專業採購人員經辦,且雲林縣政府遭非法侵吞1059萬305元公款,事後未積極辦理求償事宜或採取具體保全防範措施,顯有疏失,依據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雲林縣政府社會局辦理93年度重陽節敬老禮品採購時,未指派專業採購人員經辦,且由最低價標變更為最有利標,簽辦過程及審核作業輕率,而評分表的評選項目未明確界定子項配分,違反政府採購法,確有不當。
糾正案文表示,雲林縣政府早在94年2月即接獲民眾電話申訴,得知本案得標廠商涉嫌借牌投標,但同年6月卻逕予發還173萬押標金及183萬保證金,未按投標須知與採購契約所揭「借牌投標」違約相關規定,依法追繳及查扣,實有違失。
監察院調查發現,雲林縣政府對本採購案不法所得款項如何處置,未見有何積極求償作為或具體保全措施,以防止司法判決確定後,無法追繳雲林縣政府遭侵吞的公款,雲林縣政府對相關人員的違失行為考核監督不周,監察院依法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