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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於本(97)年12月8日上午通過並公布程委員仁宏所提糾正台南縣政府、台南縣新化鎮公所案

  • 日期:97-12-08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於本(97)年12月8日上午通過並公布程委員仁宏所提糾正台南縣政府、台南縣新化鎮公所案。案由為:台南縣新化鎮公所於87年間未經踐行嚴謹可行性評估等重要程序,即草率申請「新化鎮廣停二地下停車場」工程補助,復於該停車場完工後亦未依法定程序辦理驗收並善盡管理維護及營運職責;又台南縣政府疏於確實審核、會勘該申請案即逕予核轉,對完工後之營運管理亦監督不力,致該停車場使用效能極度低落,嚴重浪費國家資源,均有違失。
糾正案文指出:
一、台南縣新化鎮公所於87年間為申請交通部88年度補助地方政府興建停車場計畫,未經踐行嚴謹可行性評估等重要程序,即草率申請「新化鎮廣停二地下停車場」工程補助案,復以台南縣政府疏於確實審核即逕予核轉上級機關補助,致該停車場完工後使用效能極度低落,嚴重浪費國家資源,核有重大違失。
二、新化鎮公所辦理本案「廣停二地下停車場」工程,採委外驗收,徒耗公帑;驗收時程延宕,且未正式函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於法不合;又90年6月24日完工迄今仍未完成補助案之結案作業,其自籌款編列及補助款之運用洵有不當,均有違失。
三、新化鎮公所未善盡管理機關管理維護職責,任令該停車場相關設施損壞不堪使用,對受託營運廠商監督不周,無法發揮委外營運效益,難辭怠忽職責之咎;又台南縣政府雖定期督導,但該停車場仍處低度使用狀態,顯有監督不力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