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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於本(97)年12月8日通過並公布葛委員永光所提糾正南投縣政府及該縣埔里鎮公所案

  • 日期:97-12-08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於本(97)年12月8日上午通過並公布葛委員永光所提糾正南投縣政府及該縣埔里鎮公所案。案由為:埔里鎮公所辦理「埔里鎮停四立體停車場工程」,明知該立體停車場1-3層作為店舖商場使用部分及「站一工程」,不在交通部補助範圍內,仍申請補助並支用完畢,肇致目前無力繳還各該建築工程款項辦理結案;而南投縣政府身為上級主管機關亦未善盡監督之責,均有違失。
糾正案文指出: 埔里停四立體停車場工程於89年2月25日驗收後,埔里鎮公所於89年9月26日以89埔鎮工字第3357號函報交通部,檢陳支出分攤表、工程決算書等相關文件請准予辦理結案,經交通部函復該公所略以:「本案建築工程中包含「站一工程」(7,645萬2,876元)及「停四(商場1-3F)」(7,715萬9,966元)合計1億5,361萬2,842元,非屬本部補助範圍,請予以扣除。」埔里鎮公所明知該立體停車場1-3層作為店舖商場使用及「站一工程」部分,不在交通部補助省市興建示範停車場計畫經費之補助範圍內,而仍將該等工程建築費用納入預算,申請補助並支用完畢,肇致目前無力繳還各該建築工程款項辦理結案;而南投縣政府身為上級主管機關亦未善盡監督之責,均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