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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本(97)年12月11日通過並公布余騰芳委員及周陽山委員所提糾正雲林縣政府與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案

  • 日期:97-12-11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於本(97)年12月11日,通過並公布余騰芳及周陽山委員所提糾正雲林縣政府與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案。因雲林縣政府對遠東雲林古坑國際賽車場雜項執照申請案,審查過程屢有違失,且明知對鄰近的興昌國小造成衝擊,卻未積極維護學童受教權益。而行政院體委會身為主管機關,除未依法追蹤本案,也多次未派員出席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會議,監察院依據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雲林縣政府及體委會。
  糾正案文指出,遠東運動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雲林縣古坑鄉崁腳村台糖耕地開發設立國際賽車場,雲林縣政府辦理雜項執照審核時,未將不合法令處一次通知遠東公司改正,對其修正後的復審時間,也屢次超過30日法定審核期限,最末次審查竟積壓14個半月餘,監察院2度函詢後仍未做出准駁,顯有違失。
糾正案文表示,雲林縣政府明知本案將妨礙鄰近的興昌國小學童受教權,未要求遠東公司設法排除妨礙並採因應措施,卻屈就於該公司擴充土地所需,準備將興昌國小遷校,違反憲法及法律保障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的權利。
此外,體委會作為環評法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應切實追蹤遠東公司針對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並應將追蹤的執行情形函送環保署。但自91年12月環保署公告審查結論,認定本案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後,到96年1月環保署依環評法規定,命遠東公司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近6年時間體委會未追蹤本案,期間也未派員出席環評審查會,有所違失,監察院依法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