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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火龍果「先賣後驗」,衛生署四大違失遭糾正

  • 日期:97-12-17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97)年12月16日通過並公布程委員仁宏、吳委員豐山所提糾正行政院衛生署案。理由為:衛生署對含有農藥之進口火龍果,採「先放後驗」,於農藥檢驗結果公布前,部分毒火龍果已流入市面,衛生署涉有違失。
双象國際農產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10月3日報關,自越南進口之「火龍果」1,932箱(9.5公斤/箱),衛生署採「先放後驗」,由業者領回保管,97年10月9日標檢局通知衛生署,確認該批火龍果驗出殘留農藥「撲克拉」0.27ppm,不符合我國蔬果「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之規定,但業者在農藥檢驗結果公布前,已分別賣至台北市等八縣市。二位監察委員經約詢衛生署、標檢局等相關主管人員,並向該單位等調閱資料後,發現衛生署有四大違失:
一、查處切結放行違規案件不力,致藥檢結果公布前,業者擅自啟用偷賣事件頻仍,且無封存及即時追蹤之配套措施,核其未能建構綿密管控機制,源頭管理過於鬆散,實有疏失。
近年來,有若干進口業者惡意違反「誠信原則」,先行將檢驗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流入食用市場,造成消費大眾健康恐慌。依據衛生署統計資料顯示,95年至97年11月13日進口生鮮蔬果輸入查驗不符規定案件計120件,其中有20件係業者於核發輸入許可通知之前,即已擅自先行販售,違規比率高達16.7%;雖先行放行之查驗方式之目的係為使進口產品能存放於良好的環境,並減少等待及運送的時間,對於檢驗合格的產品於檢驗報告完成後即可上市,但衛生署未能建構綿密管控機制,源頭管理過於鬆散,實有疏失。
二、未能統整輸入食品檢驗與市售食品之監測規範,經查其檢測農藥殘留之項目、方法差異頗大,肇致檢出殘留農藥種類、合格比率之寬嚴尺度不一,違背公平正義原則,洵有未當。
衛生署藥檢局目前執行年度市售食品之全面性殘留農藥監測計畫之監測品項皆為196項,又參照其監測結果發現不合格率亦隨著監測農藥品項之增加而逐年提高,惟查經濟部標檢局檢驗項目僅為125項,且其執行輸入生鮮蔬果檢驗之不合格率亦相對偏低,顯見衛生署未能齊一輸入食品與市售食品之農藥殘留檢驗項目與方法,已然造成各該檢測規範所能檢出殘留農藥種類、合格比率之寬嚴尺度有別,違背公平正義原則,洵有未當。
三、未釐訂明確蔬果農藥殘留之標準檢測方法供執行檢驗機構依循,因而延宕檢驗改判合格之期程長達112天,致該批產品或已下肚、或已依法銷毀,徒增消費者之無謂恐慌,並造成業者之財物損失,確有違失。
未釐訂明確蔬果二硫代胺基甲酸鹽殘留農藥之標準檢測方法供執行檢驗之機構依循,因而自96年8月2日檢出中國大陸進口白蘿蔔殘留二硫代胺基甲酸鹽27.1ppm,至96年11月23日依據衛生署輸入食品查驗通聯單指示,改核判其合格,累計延宕檢驗改判合格之期程長達112天,致該批產品48,000公斤業已下肚、2,000公斤則已依法銷毀,徒增消費者食入毒蘿蔔之無謂恐慌,並造成業者之財物損失,確有違失。
四、怠於採行「切結放行後卻違規偷賣」之相關防範措施,又迄未研議修法以加重違規業者罰則,縱任相同類型之違規案件一再發生,殊有可議。
有關食品衛生安全工作,影響國民健康至鉅,衛生署囿於現有人力短缺、經費不足,以致業務推動方面開展不易,固屬實情;惟該署既已釐訂出未來努力之方針,卻仍未採行「切結放行後卻違規偷賣」之相關防範措施,又迄未研議修法以加重違規業者罰則,目前僅採「暫停6個月先行放行」之處分,縱任相同類型之違規案件一再發生,殊有可議。
綜觀上述四大違失,因而認定行政院衛生署查處切結放行違規案件不力;源頭管理過於鬆散、未能建構綿密管控機制;未能統整輸入食品檢驗與市售食品之監測規範;未釐訂明確蔬果農藥殘留之標準檢測方法供執行檢驗機構依循;又迄未研議修法以加重違規業者罰則,縱任相同類型之違規案件一再發生等情,均涉有違失,爰予提案糾正,移送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進並回復。
監察委員程仁宏另指出,食品衛生安全工作,攸關民眾生計與健康至鉅,衛生署日後應更加強相關業務執行面之檢討,並依據管理經濟、整體配合等原則,突破現行檢驗業務框架,力謀縮短檢驗時效,以達保障進口食品安全及其業者權益,提供民眾迅速且高績效的服務,讓民眾吃得更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