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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本(97)年12月17日通過並公布李炳南委員所提糾正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案

  • 日期:97-12-17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本(97)年12月17日通過並公布李炳南委員所提糾正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案。因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未積極辦理轄內小型一般廢棄物焚化爐興建工程廠址用地取得相關事宜,又於焚化爐完工後推諉接辦營運操作工作,導致延宕工期及營運時程,明顯疏忽職責。而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該焚化爐興建工程時,未取得廠址用地及建造執照即逕行發包及核准開工,核有違失,監察院依據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依據環保署83年訂頒之「小型一般廢棄物焚化爐興建計畫」之權責劃分,復興鄉公所應辦理用地取得及焚化爐完工後之操作、維護。但本工程興建土地於82年8月即取得,至87年5月工程開工後,承包商辦理建雜照申請時才發現土地仍未完成租約手續,也無土地使用同意書,到89年11月才取得,導致後續建照申請作業及營運時程延宕。而92年1月焚化爐完成驗收後,復興鄉公所又以不熟悉焚化爐機器設備及營運操作為由,無意主導營運,縣府環保局為免設備閒置,於93年9月接收完成發包委外營運,延宕營運作業時程1年8個月,復興鄉公所疏於職責,顯有未當。
此外,糾正案文表示,本工程的相關設計及用地、建築執照取得等,開工前即應完成。桃園縣政府環保局在缺少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的情況下,同意承包商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怠忽職責;又在未取得焚化爐用地情形下,仍於86年11月以統包方式決標委外興建,導致本工程因用地取得延宕而影響營運時程,有欠允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