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於本(98)年1月7日通過並公布葛永光委員所提糾正高雄市政府民政局、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殯葬管理所案

  • 日期:98-01-07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於本(98)年1月7日通過並公布葛永光委員所提糾正高雄市政府民政局、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殯葬管理所案。因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殯葬管理所辦理「遺體火化爐及民俗金爐廢氣排放處理設備改善工程」,有耗費公帑設備無法使用、驗收不實違法支付款項等情事,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未能適時協助所屬機關,列管案件淪為形式,均核有違失,監察院依據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遺體火化爐及民俗金爐廢氣排放處理設備改善工程」耗費公帑1600餘萬元,但3套廢氣排放處理設備目前皆無法使用,包括遺體火化爐2座及民俗金爐1座,對於殯葬所廢氣污染防治與控制減量並無任何助益。殯葬所任由承包商中環公司欠缺完整設計圖、未經設計審查核可即施工,又與該公司終止契約驗收不實,違法支付款項,核有疏失。
  糾正案文表示,殯葬所先因未得標廠商潔境公司申訴而使該工程停工,後未待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出爐即通知廠商復工,也未依法函知申訴會,導致原行政處分執行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核有疏失。此外,殯葬所明知該工程第5至8號火化爐嚴重故障,修復期未明的狀況下,仍辦理該工程後續組裝測試發包作業,導致後續履約困擾,誠有未當。
而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未能本於上級機關之責,於殯葬所辦理該工程遭遇極大困難欲求助時,民政局先退簽、後拒絕,列管案件淪為形式,任其自生自滅,誠屬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