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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交通及採購、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本(98)年1月12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復甸所提糾正經濟部及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案

  • 日期:98-01-12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本(98)年1月12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復甸所提糾正經濟部及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案。案由為:經濟部未確依「台灣省物資局國外採購作業要點」及本採購案契約相關規定,於明知承商對全案交貨有無瑕疵尚未釐清及保固亦未完成,在未獲台鐵局通知可以發還履約保證金情況,針對承商韓國現代精工公司延遲未辦理本案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有效期限之展延,未予即時扣收履約保證金,任令信用狀逾期失效,顯有怠失;鉅額契約之執行管控,宜否由「第三層決行」,應行檢討。台鐵局材料處率爾將經濟部展延通知函件副本逕予併案存查。而未及時告知該部應注意本案履約保證金之展延期限或應扣收履約保證金,亦有疏失;另本案承商92年底相繼撤離後,台鐵局針對亟待改善缺失未積極研謀因應解決對策,致本案推拉式機車93年投入自強號營運迄今,每年平均故障次數達到82次,均較86年至92年承商撤離前每年營運故障次數為高,94年故障次數更高達131次,嚴重影響列車營運安全及服務品質,亦有怠失;台鐵局與經濟部對承商合併改組及更名等異動情形,未積極督促承商辦理契約之修正或更換,致承商藉此規避履約責任及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2條之適用,顯有未當。
糾正案文指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委託前台灣省物資局代辦「肆佰輛推拉式電車組及隨車配件採購案」(其中機車64輛,客車336輛),物資局於83年6月10日開價格標,由韓國現代精工公司得標,契約金額折合新台幣84億8,995萬9,849元。該公司於簽約後,以日本第一勸業銀行台北分行所簽發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交本採購案履約保證金約新台幣5.2億元,該信用狀原簽發日期為83年8月4日,有效期限89年3月4日。經濟部第二辦公室於接續代辦該採購案後,於明知信用狀有效期限即將屆期,承商對全案仍未能完成履約且未獲台鐵局通知可以發還履約保證金之情況下,該部除應積極要求承商儘速辦理信用狀展延,並應於承商拒絕辦理信用狀展延時,予以扣收履約保證金,以維台鐵局採購權益;惟經濟部卻未即時扣收履約保證金,任令信用狀逾期失效,顯有怠失。
糾正案並表示:台鐵局於本案廠商相繼撤離後,針對相關亟待改善缺失,只以「暫時階段式檢修」方式處理,而未積極研謀因應對策,致本案推拉式機車從86年投入自強號迄今,86年至92年平均每年故障次數54次;93年迄今,平均每年故障次數82次,94年更高達131次,嚴重影響列車營運安全及服務品質,亦有怠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