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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本(98)年1月15日通過並公布錢林慧君委員、程仁宏委員所提糾正台南縣政府、教育部案

  • 日期:98-01-15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本(98)年1月15日通過並公布錢林慧君委員、程仁宏委員所提糾正台南縣政府及教育部案。因台南縣政府處理95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作業時,未經查明即以定型稿退請各校重新考核,顯有失當;而教育部對公立各級學校教師的考績,便宜行事,依職權所訂之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與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意旨不符,監察院依據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台南縣政府未尊重各校成績考核委員會的權責,又輕忽校長覆核權,多次退請各校重新考核,迫使校方符合縣府對教師成績考核比例設限的要求,且將責任推諉由校長承擔,違反教育部規定之不得將受考核教師考績限制人數比例,核有違失。
  糾正案文表示,台南縣政府公布所屬之各級學校辦理成績考核注意事項,依現行事證無行政違失。但台南縣政府事前並未考量各校辦學之績優程度,又未妥當規劃相關配套措施,倉促宣布實地查核方式,導致各校惶恐終日,擔心不符縣府查核指標,確有不當。
糾正案文提及,教育部目前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辦理教師成績考核事宜,但該部對公立各級學校教師之考績,未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3條規定「另以法律定之」,且未儘速建立教師評鑑及分級制度,也未積極推動我國教師待遇條例之立法,自有未當。而教育部對台南縣政府違反該部「不宜另訂教師成績考核比例限制」之規定,未加以規範,實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