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針對報載監試酬勞及協查研究費澄清

  • 日期:98-01-17

有關今(17)日報載監察院相關訊息,監察院特予澄清並就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國家考試監試酬勞:
依監試法第1條之規定,舉行考試時,除檢覈外,由考試院或考選機關分請監察院或監察委員行署派員監試。而第一次、第二次典試委員會議、入闈會議等皆為監試範圍,非僅考試日監試而已。且考試後監試委員須對全案瞭解不能分割,以確保考試之公正公平、杜絕舞弊情事。監察院委員一向確係依據相關法令為之。
而國家考試依憲法規定為考試院考選部主政,相關預算之編列、監試費用之核發等,均由考選機關負責,本院僅依規定輪序著派監察委員參與國家考試之監試作業,對於是否及如何領取監試費用或領取之數額,均由考選部負責,本院從未置喙,監試酬勞亦由考選單位主動匯入監試委員帳戶。
二、職工協查研究費:
經行政院於民國82年7月13日以台八十二人政肆字第二五五五四號函,同意每月發給職工協查研究費(簡任八千元、薦任七千八百元、委任及聘僱七千六百元、技役四千元),此筆費用歷年來均送經立法院審查通過,覈實發給,為監察院員工薪津的一部份,迄今15年來均未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