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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首席國會監察使梅林拜會監察院發表演說並獲頒監察獎章

  • 日期:98-02-10

瑞典首席監察使梅林(Mr. Mats Melin),於本(98)年2月10日上午於監察院院會發表專題演說,分享該國實施監察制度200年以來之經驗,內容深入監察制度核心價值,演說後並與在場多位監察委員交換意見,獲得熱烈迴響。
一般民眾或許以為監察制度是中國二千年來之特有歷史,其實在西方也具有同樣功能的機制來保障人權、促進政府廉潔之制度。瑞典監察使制度是依據西元1809年之瑞典新憲法所設置,作為監督政府依法行政及起訴不法官員之機制,到今年正好滿200年歷史。目前全世界已有130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設有監察機關,併同本院為全球性國際監察組織(International Ombudsman Institute)之會員。
梅林首席監察使在演說中指出,監察使的正當性與獨立性係監察制度運作之要件。監察使的獨立性可從幾方面來探討,第一,瑞典的監察使雖由國會選出,但國會議員不能指使監察使要調查什麼、不要調查什麼,監察使更必須將國家及民眾的廣大利益置於特定政黨或利益團體之上。第二,監察使的財務必須獨立,避免吃人嘴軟、拿人手短情況。第三,監察使必須有充足的人力與資金,提供民眾免費且方便的陳情管道。最後,監察使對其調查之對象亦應維持獨立性,除了依據民眾陳情或監察使主動調查案件,監察使在選擇調查案件時,不能為任何外力左右,任何機關,包括國會都不能下令或要求監察使調查特定事件,因為這樣的要求只會危及民眾對監察機關的信心。這些論點,都與我國現行立法與監察運作分離原則,不謀而合。
梅林首席監察使也提到,賦予監察使足夠的權力來徹底調查案件是必要的,監察使必須有權調閱所需之任何政府檔案文件及資訊,包括機密文件在內,因為監察使必須獲悉充足的資訊才能做出適切且正確的評斷,同時,他也認為,不論再隱密的角落都須受到監督,資訊公開是一個有效的監察機制之前提,儘管每個國家都有不得不保密的資訊,例如涉及國家安全、外交關係或隱私權之資訊,但需要保密之資訊應儘量減少,沒有任何外部監控機制的秘密事務或文化,會嚴重危及社會的基本信念,這也是為何需有一個值得信賴的監察機關來代表民眾深入瞭解箇中事實的主因,只不過監察機關在處理這類機密案件時,需具備足夠的裁量能力來決定哪些機密資訊可以揭露以佐證調查結果,哪些保密細節只需一筆帶過不詳加敘述。但監察使的調查決定需對外公開,不應保密,這往往會引發一些實務上面臨的困難。在我國亦已實施政府資訊公開法,對於調查報告、糾正案、彈劾案是否公開,也曾引發外界疑慮,未來的作法或許可參考其他國家的經驗,研訂最妥適之公開原則。
梅林首席監察使本次來臺另拜會本院王院長建煊、陳副院長進利及國際事務小組召集人趙委員榮耀等人,針對兩國監察制度及職權行使情形交換意見,王院長並對其籌辦本年6月之第9屆國際監察組織年會的辛勞工作及努力熱忱,甚表敬佩,也預祝瑞典國會監察使成立200週年相關慶祝活動順利成功。此外,王院長代表本院將象徵監察工作最高榮譽之一等監察獎章,頒贈予梅林先生,以表彰其對監察工作之改革、創新與貢獻,並感謝他推動兩國監察事務交流之支持和友誼。梅林監察使另觀摩本院院會議事進行程序及議案討論,以及參觀文史資料陳列室、陳情中心等活動,更增進其對我國監察制度演進及監察權行使情形之瞭解。對本院同仁有幸在環境優美莊嚴之古蹟建築中工作,相當欣羨。本院大門前之經典合影,更為這次中、西方兩個最古老、最具歷史價值之監察機關交流,留下完美的見證。本次梅林監察使來訪訊息,已公告在瑞典國會網站,對於兩國監察交流,奠定良好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