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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本(98)年2月11日上午通過並公布黃委員煌雄、黃委員武次所提糾正法務部案

  • 日期:98-02-11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本(98)年2月11日上午通過並公布黃委員煌雄、黃委員武次所提糾正法務部案。案由為:法務部對於檢察官收受判決書之確定日期,見解不明確,致檢察官上訴,時遭二審法院及最高法院認定上訴逾期,判決駁回上訴,影響檢察公信力,核有違失。
糾正案文指出:法務部對於檢察官收受判決書之確定日期見解不明確,致上訴期間之起算日,容有解釋空間,易遭檢察官誤解。多數檢察官迄今仍認為應以承辦檢察官簽收判決日期,作為起算上訴期間。綜言之,法院送達判決時,檢察官應即時收受之相關法令規定固係以送達合法為前提。惟法務部93年2月16日法檢字第0930800504號函釋及相關規定並未論及倘檢察官客觀上已處於可收受裁判書之狀態,而故意不收受時,應如何認定檢察官收受裁判書日期之問題,致檢察官上訴,時遭二審法院及最高法院認定上訴逾期,而判決駁回上訴,影響檢察公信力,核有違失。
監察院肩負紓解民怨及保障人權之責,行政機關對於檢察官收受判決書確定日期見解不一,造成影響公權力之行使,實有追究責任之義務,故經司法及獄政委員會通過本糾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