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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烏崁海淡廠及望安海淡廠規劃設計欠周,余委員騰芳提案糾正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日期:98-02-17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98年2月17日通過並公布余委員騰芳所提糾正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案。案由為:烏崁海淡廠及望安海淡廠規劃設計欠周、工程設備規範審核疏漏,復未確實監工及驗收,致設備故障頻仍,造水量無法達設計目標,且原有機組僅使用約4~5年,即嚴重蝕漏、故障,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未經檢討,並詳實估算相關工程費用成本,逕行整建更新,嚴重增加財務負擔,且浪費公帑甚鉅,核有違失。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鳥崁海淡廠及望安海淡廠規劃設計欠周,且工程設備規範審核疏漏,不僅未要求廠商施設備用機組,且設備故障頻仍,致造水量無法達成設計目標,乾旱期間需由台灣本島運水補足,確有未當。
二、 望安海淡廠取水頭規範顯未周妥,且未按圖施作,水公司亦未確實監工及驗收,致取水頭於大退潮時竟高出水面25公分,影響進水及供水能力,核有疏失。
三、 烏崁海淡廠未依規定申請海放管設置許可,致延誤正常運轉出水時程,亦有疏失。
四、 鳥崁海淡廠試車未達合約規定標準,仍予驗收給付工程尾款,並據以核算年費之動力費、加藥費,致增付工程款,核有未當;又該廠委託代操作運轉未依規定核算年費,增付代操作運轉服務費及短扣履約保證金,亦有未當。
五、 烏崁海淡廠及望安海淡廠共計耗資3億8,743萬元興建,原有機組僅使用4~5年即嚴重蝕漏、故障,水公司未詳實估算相關工程費用成本,逕行整建更新,嚴重增加財務負擔,且浪費公帑甚鉅,核有疏失。相關工程經費復未於法定預算書內載明可能造成之會計年度支出,違背預算法規定,亦有疏失。
六、 烏崁海淡廠及望安海淡廠故障頻仍,水公司僅懲處南工處承辦人員,未檢討覆核及審查人員責任歸屬,且未經檢討即將該二廠之整建納入「澎湖地區水資源後續開發修正計畫」增辦馬公5,500噸海淡廠投資計畫中,核有疏失。
七、 水公司未妥慎維護管理望安海淡廠設施,任令閒置鏽蝕、加速損壞,嚴重影響居民用水品質,亦有疏失。
八、 水公司未切實執行招商申請文件審查及辦理甄選作業,致影響本案甄選結果之公正性,核有違失。
九、 水公司未積極督促廠商依合約規定辦理既有設施之保管維護,任令拆除器具零亂堆放、日曬雨淋,形同廢棄,亦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