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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化灰渣資源化建廠計畫」有欠周延,錢林委員慧君提案糾正行政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

  • 日期:98-02-17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98年2月17日通過並公布錢林委員慧君所提糾正行政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案。案由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91年推動之「焚化灰渣資源化建廠計畫」有欠周延,對專家所提專業意見又未加注意,復未輔導「飛灰資源化示範廠」於環保科技園區內設置;行政院審查該計畫亦乏全方位考量;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另延宕技術開發時程,上開機關未善盡職責,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協助地方政府推動「焚化灰渣資源化建廠計畫」,後因操作維護經費過高且相關配套措施不足,致計畫經行政院核定後,執行中途方發現窒礙難行,復於94年報請行政院同意取消興建,惟已虛耗先期規劃、研究、設計等經費高達新台幣1億621萬元。
糾正案文表示:推廣焚化灰渣資源化再生利用雖有其必要性,惟其並無「非緊急辦理無以解決」之急迫情境。因此,環保署本應於相關配套周妥、預算足夠、跨部會合作意願確立後,方提報行政院審議。行政院於審議重大環保投資案時,亦應確認可行後方予核定實施,若有爭議則需續為協調、謀求對策,而非為符合某階段之「專案口號」,將實施計畫尚未成熟之環保計畫維入「專案計畫」中,致出現計畫核定後,再補覓配套、尋覓財源,終因計畫欠缺可行性而浪費先期研究、規劃、設計之公帑。顯見環保署推動「焚化灰渣資源化建廠計畫」有欠周延,行政院審查該計畫亦乏全方位考量,二者均有違失。
糾正案文進一步認為:環保署於92年6月委託中興顧問公司辦理「飛灰熔融廠興建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專案工作計畫」時,行政院早於91年9月9日核定該署主辦之「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為避免抗爭,消除民眾恐慌,並妥為解決灰渣處理問題,該署理應優先輔導「飛灰示範廠」於園區內設置,然該署未究及此,卻選定於台南市設廠,實有未當。另環保署於92年度編列5000萬元,與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合作進行「都市垃圾焚化爐飛灰電漿熔融資源化處理技術開發計畫」,原約定於93年11月提交研究報告,惟因供電系統線路變更與遷移,遲至94年8月始提交相關研究成果,延宕9個月。雖然後來建廠計畫取消,使得延宕提交研究報告之負面效果未呈現,惟仍凸顯該所對研究計畫時程控管不周之缺失,應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