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不追查非法濫倒的廢棄物快閃族、竟罰無辜地主 台南縣、高雄縣環保局便宜行事遭監院糾正

  • 日期:98-02-18

長期以來,地主遭「廢棄物快閃族」違法傾倒廢棄物通常需自負清理責任,否則就會被環保單位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1或71條罰款,遇到這種事,地主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不過,案經監察院調查發現,縣環保局未能依法積極查處轄內違法棄置事業廢棄物案件之污染行為人或責任業者,卻曲解法令將清除責任責由土地管理人或所有人承擔,認事用法核有違誤。因此,為保障無辜地主權益、讓地方環保機關負起追究不法之責任,監察院內政及財經委員會聯席會中通過錢林慧君監委等人所提,對台南縣環保局及高雄縣環保局兩機關的糾正案。
去年六月間,違法傾倒廢棄物行為猖獗;台南縣與高雄縣山間、海邊等偏遠地區,陸續發生農地、空地遭違法傾倒包括事業廢棄物與一般廢棄物之情事,造成居民健康危害與土地污染。經調查監委錢林慧君、李復甸、馬以工發現,地方環保機關對於違法傾倒廢棄物行為,竟錯誤引用廢棄物清理法,以地主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為由,要求地主自負清理責任否則重罰,對於違法濫倒廢棄物的行為人卻毫不追究,讓不肖者有恃無恐,致濫倒橫行,嚴重危害土地、殃及無辜。更嚴重的,竟有高雄縣環保局官員與此不肖集團勾結,擅用職權串謀圖利等,已被檢方查獲並起訴在案。
調查報告指出,台南縣環保局稱各案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未善盡土地管理責任,不依規定清除、處理廢棄物,即構成廢清法第71條「容許或重大過失」之要件,要求地主自負清理責任。惟經調查,各案相關稽查紀錄均未能明確認定及載明土地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人是否屬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遭非法棄置廢棄物於其土地等,則該局據以要求遭非法傾棄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人負責清理,不無疑義,洵有未當。又所調查14起違法棄置事業廢棄物案件中,有8件之遭處分相對人均為機關,亦即公有土地遭濫倒嚴重。以前這些機關均毫無異議地自行清除,惟此行為一方面未積極主張權益善盡管理人責任,存有公帑支付清除費用之消極心態。另一方面,也讓環保機關不思積極查緝行為人,導致類似情事層出不窮,均非有當。
調查指出,對於轄內農地遭棄置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台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未能立即採取緊急措施,即時處以減輕、消除環境危害及風險,竟要求無專業能力的地主清理該批有害廢棄物,危機處理機制顯有不足及怠忽。因為,按環境基本法第4條及第39條規定:「國民、事業及各級政府應共負環境保護之義務與責任。環境污染者、破壞者應對其所造成之環境危害或環境風險負責。前項污染者、破壞者不存在或無法確知時,應由政府負責。」
報告也發現非法集團所採的官商勾結環保犯罪手法:高雄縣轄內於97年間,查獲非法犯罪集團先向不知情之地主承租廠房後,利用低價承攬集塵灰、鋁灰、爐渣等事業廢棄物清理業務,再以暫存名義堆置於所承租之廠房內,待廠房堆置滿倉後即避不見面,涉及範圍包括高雄縣鳥松鄉、大社鄉、永安鄉、仁武鄉及燕巢鄉等地。若發生民眾檢舉租賃倉庫遭堆置事業廢棄物後,該犯罪集團又勾結環保官員洩露檢舉內容,再轉向被害人介紹該集團所經營之環保公司處理。該集團陸續以相同手段持續進行事業廢棄物之非法清運、囤積及掩埋工作,謀取非法暴利。雖然該犯罪集團及涉案環保官員業經查獲並提起公訴在案,惟為免類似環保犯罪模式於國內其他地區再度發生,監察院也要求環保署應以本案為鑑,研擬對策因應改進,並揭示各地環保機關以為遵循。
監察院調查意見並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宜統一釋明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所稱有關土地管理人、所有人及使用人「容許或重大過失」之要件或認定標準,俾利地方環保機關遵循及維護人民權益。
糾正文指出,台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未能積極查處轄內違法棄置事業廢棄物案件之污染行為人及責任業者,復將清除責任責由土地管理人或所有人承擔,認事用法核有違誤;又未能即時處置轄內農地遭棄置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危機處理機制顯有不足及怠忽。而高雄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未能及時查察轄內事業廢棄物處理流向異常,遏止非法堆置情事,監督查核機制顯未臻完備;復未能查察所屬公務員擅用職權與非法集團串謀圖利情事,均有疏失等。因此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提案糾正,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