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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98年3月份收受人民書狀及機關函報2,443件,提出彈劾案1案、彈劾人數為1人

  • 日期:98-04-06

壹、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每日均由監察委員輪值接見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本(98)年3月份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計281件,其中據以自動調查3件、派查7件略以:
一、 據鄒文雄君等陳訴︰為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以渠經營之雄星採礦場未經許可,於宜蘭縣南澳鄉澳花段第1263號礦業用地以外,即和平溪河川區域之公有土地上,越界採取土石,並依水利法之相關規定裁處罰鍰,惟其最終據以裁罰之依據,即94年2月2日之鑑界結果,事實上並未經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於是日派員到場測量,該局逕自認定渠礦場採取土石之使用面積,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二、 據訴: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辦理「西湖服務區民間參與經營管理招商案」甄審過程,疑有評審裁量不當,致結果不公,有損參與招商廠商權益之情事乙案。
三、 據李洪足華君陳訴:為國防部辦理高雄市「自治新村」改建案,未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3條等相關規定辦理補償事宜,卻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案經向本院陳情後,國防部於97年9月26日以國政眷服字第0970012514號函稱,該部已於94年4月4日以勁勢字第0940004727號令先行核撥,並辦理法院提存在案;惟依高雄地方法院提存所97年10月27日雄院高存字第0971027001號函卻表示,該院並無國防部軍備局或任何以其為受取權人之清償提存事件,準此,顯可疑國防部前開函復,涉有不實等情乙案。
四、 據訴︰為渠原任職財政部臺北關稅局外勤稽查人員,民國92至94年間多次查獲關務違章案件並依規上呈長官,惟長官疑與業者暗通款曲,干擾渠查辦,並於3年間3次違法調動渠職務,且3度移付懲戒,現已遭撤職,涉有濫權迫害,經提起行政救濟仍未獲平反,請主持公道等情乙案。
五、 據陳旺彬君等陳訴:為臺灣證券交易所未經詳查事證,於98年2月25日公告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列入全額交割股,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怠忽監督職責,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六、 據林冠妙君等陳訴:為坐落桃園縣大溪鎮埔頂段第108-208地號等22筆土地,現供省道台三線及台四線主要道路使用,惟主管機關迄未辦理徵收,權益受損乙案。
七、 據葉宜津立法委員、陳顯茂君等陳訴:為國立成功大學衛星資訊研究中心接受永揚環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八百萬元委託研究經費,提出涉有偏頗不實之環調報告,且拒絕提出原始數據供大眾檢視,使烏山頭水庫集水區、地下水可能遭該公司設置之事業廢棄物掩埋場污染等情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