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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政府及嘉義縣中埔鄉公所簽訂不利之土地租約興建垃圾衛生掩埋場,致生公帑損失,嚴重損害政府權益,高委員鳳仙提案予以糾正

  • 日期:98-04-08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於本(98)年4月7日通過並公布高委員鳳仙所提糾正嘉義縣政府、嘉義縣中埔鄉公所案。案由為:嘉義縣環境保護局及嘉義縣中埔鄉公所未考量相關單位會勘意見,亦未考量合理之租金行情,即與地主簽訂不利之土地租約興建垃圾衛生掩埋場,嘉義縣中埔鄉公所更未妥適紓解地方民意及處理租約後續事宜,致生租金給付官司敗訴之公帑損失等情,經核該二機關均有違失。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地主於82年初,主動接洽嘉義縣環保局及中埔鄉公所,表示願意出租私有土地以供設置垃圾衛生掩埋場後,環保局即邀集縣內相關單位辦理現地初勘,其中建設局表示應克服河川污染及地下水二次污染,並作環境影響評估,農業局亦稱應依規定提出水土保持計畫,結論則稱若能克服污染防治則為良好之地點。嗣後前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辦理複勘時,林務局指部分土地地形陡峭,不同意設置垃圾場,水土保持局復稱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然嘉義縣政府及中埔鄉公所並未考量相關單位之會勘意見,先行釐清污染防治及地形陡峭等問題,即共同與地主開會達成租金、租期及儘速簽約之共識,且未審慎加列後續環境影響評保等相關應辦事項窒礙難行時應可終止租約之但書,便貿然由鄉公所與地主簽訂「租期為6年,雙方不得中途終止租約,並放棄先訴抗辯權」之不利土地租賃契約,亦未依規定於租約載明防止二次公害設施之管理年限,環保局更未善盡租約審核之責,致生後續租金給付之爭端,其簽約過程顯非允當。
  糾正案文表示:嘉義縣中埔鄉公所未妥適疏通民意,即由鄉長與地主簽訂土地租賃契約。然因中埔鄉深坑村村民陳情及鄉民代表等堅決反對興建垃圾衛生掩埋場,該鄉公所便以此為由決議暫緩興建,而未考量以公權力排除抗爭,且竟於函復嘉義縣政府表示暫緩興建本安並副知地主時,僅草率以加註方式表示不再履行契約。嗣後中埔鄉公所皆未進行興建垃圾場之各項作業或與地主完成用地交接,且未曾進場使用該租賃地。然因不利之契約條文,該鄉公所亦未依相關民事途徑積極處理土地租約,約地主向法院提民事訴訟,致該鄉公所三審敗訴定讞,而須支付土地租金1080萬餘元、利息298萬餘元、訴訟費12萬餘元及執行費6萬餘元,合計高達1398萬餘元之公帑損失,嚴重損害政府權益,核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