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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高中校舍新建工程 李復甸委員提案糾正教育部及其所屬林口高中、台北縣政府

  • 日期:98-04-16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於本(98)年4月16日通過並公布李復甸委員所提糾正教育部及其所屬國立林口高級中學、台北縣政府案。因國立林口高中辦理「第二期」校舍新建工程,上述機關違反建築法等相關規定,監察院依據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違失如下:
一、 國立林口高級中學辦理該校「第二期」校舍新建工程,未能妥善安排施工計畫,導致建築物雖已於90年10月中旬即已辦理完工驗收,卻因校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尚未施作,導致各棟早已新建完成的建築物因無法取得「專用下水道納管完工查驗合格證明」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明文件」,而延宕到91年11月仍無法向建管機關申領「使用執照」,顯有違失。而教育部為督導機關,並負責撥付本案各項工程預算經費,卻對該校新建校舍早已完工卻遲未取得使用執照情事,置若罔聞,應負監督不周之責。
二、 國立林口高級中學辦理該校「司令台」新建工程及「科學館」頂樓增建「星象館」工程,均未辦理原核准「建造執照」圖說的「變更設計」,即已自行興建完成,違反建築法第39條前段規定,顯有違失。教育部為該校督導機關,並撥付此兩項工程預算,卻任由該校違反建築法工程而完成結算驗收,亦有怠失。
三、 國立林口高級中學為解決開學上課時,各項校舍工程均未核准「使用執照」,無法申辦接水接電作業的窘境,乃函請台北縣政府准予通融權變,准其先行向自來水及電力公司申請送水送電作業,台北縣政府囿於該校現實需要,不顧建築法使用管理規定,竟函復同意,均違反建築法第25條及第73條的規定。而教育部為該校監督機關,卻任其師生長期在違法使用的校園建築內進行教學與住宿等活動,亦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