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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98年1月份收受人民書狀及機關函報1,504件,提出彈劾案3案、彈劾人數為4人

  • 日期:98-02-04

壹、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每日均由監察委員輪值接見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本(98)年1月份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計196件,其中派查3件略以:
一、 據陳水源君等陳訴︰為苗栗縣政府強力拆除後龍三大古窯不當,該縣府及文建會未善盡保護文化資產職責,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二、 據釋昭慧等陳訴:為離島建設條例有關博奕條款,於今(98)年1月12日經立法院完成三讀之後,澎湖縣政府舉辦公投說明會,言論一面倒,未嚴守行政中立,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三、 據李明憲君陳訴: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渠被訴詐欺、偽造文書罪嫌(97年度偵字第938號),羈押113日,自97年5月21日釋放後,該署迄今無任何偵查作為,疑有違失乙案。
貳、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處理情形:
一、98年1月1日至31日計收受人民書狀及機關函報1,504件,含上月留待處理案件,已處理1,737件,其中前案經委員會處理,移請委員會併處163件,其餘1,574件由監察業務處處理。
 二、98年1月份處理之1,737件,經扣除非屬陳訴性質書狀(含不屬本院職權、陳訴內容空泛、需陳訴人補充說明或補送資料、其他如發抒意見、陳述遭冒名、通知變更地址等)228件後,所餘屬於陳訴性質者1,509件,改以案計算為991案。
 三、前項991案經審核相關資料後之處理結果:
  屬一再陳訴無新事證併案處理者267案。
  應循或已循司法或行政救濟程序,函復陳訴人依法辦理250案。
  機關正處理中或屬機關應先行處理或屬建議性,送請機關參處421案。
 函請機關說明、查處、補送資料24案。
據以派查29案。
參、糾彈案件處理情形-通過之彈劾案及彈劾案公懲會議決情形:
一、 監察院於98年1月14日召開彈劾案審查會,審查通過杜委員善良、王院長建煊所提:「國家安全會議前秘書長邱義仁逾越權限指示外交部部長黃志芳辦理我國與巴布亞紐幾內亞共和國建交事宜,且逕指派中間人推動建交案,卻未嚴察其忠誠與品格,肇致鉅額公帑遭侵吞之弊案,復於發生弊案後仍曲意袒護,未有任何作為,錯失追款先機,實有重大違失;部長黃志芳辦理建交案,明知具有高度風險,仍順承上意聽命行事,未依法恪盡職責,切實評估付款風險並建立防弊機制,即率將新台幣10億元建交款匯撥至中間人帳戶,後未立即採取法律行動保全款項,應變無方,肇生重大弊案,嚴重斲傷政府形象,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乙案,並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審議。
二、 監察院於98年1月19日召開彈劾案審查會,審查通過余委員騰芳、周委員陽山所提:「陳福田於臺灣自來水公司任職總工程師、副總經理及總經理期間,不僅未積極改善烏崁海淡廠及望安海淡廠既有設施故障及造水量未達設計目標量等缺失,即逕自將其拆除,復未詳實估算整建經費及處理成本,即將該2廠之整建併入『民間參與增建馬公5,500噸海水淡化廠興建及營運案』,致須額外支出工程建設費及營運費31.03億餘元,嚴重浪費公帑;且渠明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廠商所附履約實績表及工程實績表等證明文件與事實不符,足以影響甄審結果,卻無視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審議判斷,仍由該廠商履約,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乙案,並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審議。
三、 監察院於98年1月20日召開彈劾案審查會,審查通過趙委員昌平、洪委員昭男所提:「嘉義縣政府水利處前處長陳殿寶,屢次利用職權,藉由經辦工程之機會,向廠商要求、收取回扣,弄權營私,又與包商配偶有不當交往,敗壞官箴,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乙案,並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審議。
四、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97年12月26日,對趙委員昌平、錢林委員慧君所提「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前處長廖源隆,在酒宴中與立法院陳委員瑩之2位女性助理划拳鬥酒、酒後言語失態,並有按頭打手、打頭、掌摑、摸手、拉扯、勾肩、推肩、搭肩之肢體接觸,及公然在立法院中興大樓門口跪地求情之不當舉動,行為放蕩不檢、有失謹慎,嚴重損害政府及高階公務員形象」彈劾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廖源隆記過壹次。」
五、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97年12月26日,對謝委員慶輝、林委員鉅鋃、呂委員溪木所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長期對於事業廢棄物源頭管理不當、流向管理不周與最終處置場設置不力,台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與高雄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未切實依法執行污染源管制,造成嚴重污染水源,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緊急應變不當,致高屏溪上游旗山溪於89年7月間遭人傾倒大量有害廢溶液,嚴重污染水源及國土,並造成大高雄地區61餘萬自來水用戶因水源污染而飽受數日停水之苦。環保署主任秘書陳永仁及參事符樹強於任職該署廢棄物管理處處長期間,台北縣環保局局長陳嘉興、高雄縣環保局局長丁杉龍、自來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經理曾浩雄、澄清湖廠廠長魏金松、坪頂廠廠長盧添木、拷潭廠廠長蕭再興,渠等8人怠忽職務,監督所屬不力」彈劾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丁杉龍降壹級改敘。盧添木、蕭再興、魏金松各記過貳次。陳嘉興、曾浩雄各記過壹次。陳永仁、符樹強均申誡。」
六、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98年1月9日,對趙委員榮耀、高委員鳳仙所提「外交部駐瑞士代表處代表劉寬平,對瑞士聯邦檢察署向我國司法當局請求有關陳致中夫婦涉嫌跨國洗錢之司法協助案件任其延宕,又怠忽職守未督催所屬依公文處理規定儘速處理,貽誤處理時效,造成輿論譁然,損害政府形象」彈劾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劉寬平申誡。」
七、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98年1月9日,對余委員騰芳、楊委員美鈴所提「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宜蘭收容所收容管理不當及主管監督考核不實,致頻生收容人、外勞逃逸事件,嚴重斲傷機關及政府形象,前署長吳振吉未能謹慎切實善盡監督之責,嚴予督促該署依法行事,怠忽職責」彈劾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吳振吉申誡。」
八、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98年1月9日,對康委員寧祥、殷委員章甫所提「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前局長伍澤元等人於民國78年、79年間辦理八里污水處理廠第一期新建工程蛋形消化槽及能源回收系統工程,涉有限制廠商資格、浮編預算及圍標、綁標等違失事實」彈劾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認被付懲戒人伍澤元已死亡,議決:「本件關於伍澤元部分,不受理。」
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98年1月9日,對郭委員石吉、李委員友吉所提「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於民國81年間辦理台北縣四汴頭抽水站新建工程,局長伍澤元指示所屬除事前洩漏設計資料予國豐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外,並以限制廠商資格方式使該公司順利取得本件委外設計案;且伍澤元等於事後又收取該公司賄款,顯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相關規定」彈劾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認被付懲戒人伍澤元已死亡,議決:「本件關於伍澤元部分,不受理。」
十、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98年1月16日,對趙委員榮耀、黃委員武次所提「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周慶光辦案態度草率,罔顧訴訟當事人權益,遇有陪席案件之期日即請假,未能切實、積極參與合議審判,且臨退休之際,恣意將所有案件之庭期改定於其退休日後,刻意規避法定義務,敬業精神嚴重欠缺,廢弛職務情節重大」彈劾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周慶光記過貳次。」
十一、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98年1月16日,對王委員玉珍所提「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前總經理朱書麟、燃料處處長徐錦棠、副處長陳貴明等,在任職期間處理該公司向國外採購燃煤案件,毀棄自訂原則,勾結貿易商簽訂長期購煤合約以及執行合約價格條款,怠忽職權,使該公司蒙受重大損失,顯屬違法瀆職」彈劾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朱書麟、徐錦棠、陳貴明均不受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