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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山森林鐵路及森林遊樂區BOT案核定過程粗糙,吳委員豐山、李委員復甸提案糾正行政院暨所屬農業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及交通部

  • 日期:98-02-17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於本(98)年2月17日通過並公布吳委員豐山、李委員復甸所提糾正行政院暨所屬農業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及交通部案。案由為:「民間參與投資經營阿里山森林鐵路及阿里山森林遊樂區」案核定過程粗糙,未優先考量阿里山森林鐵路所獨具之歷史文化懷舊價值與森林保育優先目標,一昧以政府減少營運支出為考量,致問題迭生,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行政院核定「民間參與投資經營阿里山森林鐵路及阿里山森林遊樂區案」過程粗糙,未優先考量阿里山森林鐵路所獨具之歷史懷舊價值與森森保育優先目標,一昧以政府減少營運支出為考量,致委外營運後問題叢生,應予糾正。
二、 阿里山三合一委外興建及維運案依法固無需併案一次送請環評,惟森林遊樂區沼平車站旁之觀光旅館及其相關附屬設施之興建及營運部分,既位於中高海拔地形敏感山區,林務局卻未先行辦理環境調查,亦有未洽。
三、 阿里山森林鐵路移轉民營當月,交通部始密集核定相關營運規定與證照,實予人有量身訂作之嫌,亦屬不當。
四、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對於本案處理態度過於消極,致未能積極有效保障原住民族權益,難辭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