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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蘆竹鄉老人安養中心工程案 監委吳豐山提案糾正桃園縣政府、桃園縣蘆竹鄉公所

  • 日期:98-04-22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於本(98)年4月22日通過並公布吳豐山委員所提糾正桃園縣政府、桃園縣蘆竹鄉公所案。因桃園縣蘆竹鄉立老人安養中心辦理工程招標過程有諸多違失,監察院依據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桃園縣蘆竹鄉公所對蘆竹鄉立老人安養中心辦理過程,未恪遵「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尚未取得桃園縣政府核准籌設許可時,即辦理統包工程招標。桃園縣政府2次接獲蘆竹鄉公所擬辦理統包工程招標案函文時,未查核其是否已申請籌設許可及符合上開施行細則規定,並適時指正缺失,均有違失。
糾正案文表示,桃園縣蘆竹鄉公所為配合桃園縣政府所訂頒「桃園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有關「申請基地面積不得超過3,000平方公尺」及「分案申請設置」規定,將安養中心興建基地案由原先的1案分割為3案。在3案規劃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後,未積極辦理委外營運招標事宜,執意已完工3連棟建築物再辦理打通並變更合併為1案,後續衍生消防設備變更等諸多作業程序,導致營運期程延宕,顯有未洽。
糾正案文提及,桃園縣政府所訂頒之上開審查要點有關分案規定,與內政部89年10月17日函修「臺灣省都市計畫保護區及農業區設置社會福利事業設施暨農業區設置幼稚園土地使用審查要點」顯有牴觸,應再切實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