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新聞媒體節目主持人,對於監察院之評述,容有誤會,特予澄清說明

  • 日期:98-05-05

有關新聞媒體節目主持人,對於監察院敬親日,王院長重申「母親才是生日的主角」,並宣示「監察院彈劾的對象,不是貪污,將著重於政務官怠忽職守,移送公懲會審議撤職處分」,所為「監察院似有本末倒置,不積極肅貪,且那有官員曾受監察院彈劾、公懲會撤職者?」之評述,容有誤會,特予澄清說明:
一、憲法第97條第2項明文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國家機關分權設置,依上開規定,監察院職權係對於公務人員行政責任之追究,至於是否貪污,涉及刑事,自應由法院認定辦理,不容混淆與僭越。監察院謹守分際於追究公務員行政責任之際,如發現涉及刑事者,歷來皆依規定送請司法機關處理。
二、為不負各界殷切期許,針對危害政府廉能之貪瀆案件,監察院將續本結合司法、檢察、調查、政風及審計等機關,發揮整體力量,落實各機關應有權能,分工合作。
三、監察院自第2屆迄今,對於違法失職之公務人員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經該會議決撤職處分者計有40案、46人,政務官即有蔡慶祝、邱茂英及陳哲男等3人,其中第4屆已有3案、3人(1位政務官),併供參考。
四、「百行孝為先」,則天下凡不可為者,皆不忍為,故孝為我國傳統最基本倫理道德之一,監察院為政府機關之一,自亦擔負有社會教育之功能,希望藉由日常之活動,務實地將此倫理規範,示範傳播到每一角落,每一國人的心底。如此一來,文官不會貪,武官不怕死,此實屬監察權積極行使之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