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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M台灣計畫效能過低 監察院糾正行政院、內政部及營建署

  • 日期:98-05-20

內政部營建署辦理「行動M台灣計畫-寬頻管道建置計畫」,未盡職責且效能過低,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交通及採購委員會依據監察法第24條,於本(98)年5月20日通過並公布監委周陽山所提糾正行政院、內政部及內政部營建署案。
行政院94年1月31日核定營建署研擬的「新十大建設-行動M台灣計畫(寬頻管道建置計畫)」,於94年度至98年度由中央政府補助300億元,並由地方政府及其他機關自籌55.87億元,建置6,000公里的寬頻管道。
糾正案文指出,行政院草率核定「寬頻管道建置計畫」,對中華電信的先占優勢未充分審酌,對民營固網業者的自由競爭條件未全盤掌握,對相關的國際發展經驗也無全面理解,不但未能因此提供價廉質優的網路服務,且無從檢視耗費新台幣300億元鉅資的實質成效,明顯不符預期的政策目標,核有違失。
糾正案文表示,行政院面對全球電信自由化的趨勢,未充分考量各部會的基本執掌與事權分工,且未責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交通部、內政部等相關機關充分協調、合作,研擬具體可行的執行計畫,也未提供「行動M台灣計畫」有效整合機制,導致民營固網業者難以突破用戶迴路的限制,進而減弱寬頻上網的目標,核有疏失。
糾正案文提及,內政部並未尊重電信法及市區道路條例等相關規定,在承辦人力與專業條件皆不足的情況下,草率承諾執行此計畫,導致執行成效不彰,紊亂政府體制,核有未當。
此外,內政部營建署辦理寬頻管道建置計畫,未考量各地市區道路下既有綿密的各式管道,卻又另行新設置寬頻管道,並未與都市更新或新市鎮開發計畫相配合,導致市區道路一再破壞、不斷坑挖,影響市民安全與市容觀瞻,浪費有限資源。而寬頻管道建置後佈纜率過低,營運效果不彰、執行績效不佳等情事無以掌控,亦有未當。內政部營建署未合理規劃經費運用比例,也未確實審查受理申請的計畫,亟待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