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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義鄉原住民文物館閒置案 監察院糾正行政院原民會、屏東縣來義鄉公所

  • 日期:98-05-20

「來義鄉原住民文物館」有浪費公帑及閒置等情,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交通及採購委員會依據監察法第24條,於本(98)年5月20日通過並公布監委程仁宏所提糾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屏東縣來義鄉公所案。
糾正案文指出,屏東縣來義鄉公所辦理「來義鄉原住民文物館」新建工程採購案,未依建築法規申請建造執照,即擅自發包開工,又因執照申請延誤,延宕2年才復工,期間國際鋼筋原料價格上揚,增加鋼筋費用51萬餘元,又增列廢土運棄及棄土場處理費28萬餘元,導致總工程費用增加,浪費公帑,均有不當。
糾正案文表示,屏東縣來義鄉公所簽定該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的契約,未訂定相關罰則,之後受委託的建築師違約,鄉公所未依民法規定求償,也未依建築師法移付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懲戒,或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做其他適當處置,導致機關權益受損,核有不當。
糾正案文提及,耗資1,800萬元的「來義鄉原住民文物館」92年9月完工、93年1月驗收後,因公所經費籌措不易,無法充實內部設備,閒置長達4年,期間卻提供村辦公處及托兒所使用,與原使用執照記載的文物陳列不符,未發揮該館應有的功能及效益,顯有怠失。
此外,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疏於監督考核,導致「來義鄉原住民文物館」閒置,顯有疏失。而原民會及屏東縣來義鄉公所未落實移交機制,應切實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