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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旅遊警示慢半拍,監委程仁宏、高鳳仙提案糾正外交部、觀光局

  • 日期:98-05-20

監察院外交及僑政委員會議於98年5月20日通過監察委員程仁宏、高鳳仙委員調查對外交部對於泰國近日發生反政府示威流血衝突,延誤將旅遊警示提升為「建議暫緩前往」之橙色警戒區,而交通部觀光局又消極處理未盡主管機關權責,損及國人生命財產安全之糾正案。
泰國示威事件發展:
Ø 民國97年12月15日,泰國支持前總理塔信之「紅衫」群眾(下稱紅衫軍)於國會前群聚攻擊議員,前總理陸續煽動紅衫軍舉行示威活動。
Ø 民國98年3月26日後,泰國紅衫軍示威情事不斷升高。
Ø 民國98年4月8日,紅衫軍10萬人聚集曼谷要求總理下台;並封鎖交通要道,導致曼谷市交通癱瘓。
Ø 民國98年4月11日,紅衫軍轉往芭達雅示威,阻撓東協加三及東亞峰會進行,14時許泰國總理宣布芭達雅進入緊急狀態,東協加三及東亞峰會被迫取消。
Ø 民國98年4月12日,14時許泰國政府宣布曼谷及周邊五府進入緊急狀態,泰北及東北地區示威亦趨激烈;
Ø 民國98年4月13日,凌晨軍民發生衝突,軍方對空鳴槍並發射催淚彈示警,軍方並逮捕若干紅衫軍滋事份子,此外清邁、清萊及東北各地均有數千人至數百人不等紅衫軍聚集;
Ø 民國98年4月14日,警方於14日午後決定採取行動,紅衫軍領袖宣布解散群眾,避免流血,紅衫軍遂逐漸散去,曼谷逐漸恢復平靜。
本案經調卷與約詢外交部及交通部觀光局後,發現涉有三項重大缺失:
一、外交部對於本次泰國示威事件,未能於第一時間主動積極緊急應變,適時提升國外旅遊警示燈號,致安排旅遊行程民眾無所適從,嚴重影響旅遊及生命財產權利,核有違失:
足見,亞洲部分主要國家業於4月13日發出強烈旅遊警示,提醒民眾不要前往泰國或相關地區。惟外交部於4月13日仍僅維持「黃色警示燈號-提醒注意」,致已安排前往泰國旅遊行程之民眾,是否依原定行程出團無所適從,紛向有關單位陳情,影響旅遊消費權益;且外交部約詢時向本院表示:「13日時我們已經加註文字,請民眾避開,但仍維持黃色警戒」等語,實非正辦,亦有違失。
二、外交部侷限於以國家全面整體狀況評估警示燈號之作法,未能確實反應國外旅遊區域性之安全指數與地區之差異,難謂務實,有失彈性,應予檢討改進:
外交部為出國考察、研習、推廣商務、求學及旅遊等國人,掌握目的地之警示資訊,於93年3月30日以部授領三字第09370004680號令發布實施「外交部發布國人旅遊警示參考資訊指導原則」,依據外館報回之駐地各項資訊,包括駐在國政局穩定、有無全國性暴動、有無重大天災或重大傳染病、有無恐怖活動等綜合評估,並依據現行領事事務局對一國旅行安全分級制(即黃色—提醒注意、橙色—建議暫緩前往、紅色—不宜前往)分別予以分級上網公告,供民眾上網查詢。又外交部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下稱行政院消保會)於93年1月28日所召開的第110次委員會議,函令發布「外交部發布國人旅遊警示參考資訊指導原則」,係為便利出國考察、研習、推廣商務、求學及旅遊等國人,掌握「目的地」之警示資訊。並未限縮於須就「國家」全面整體評估始得發布旅遊警示燈號。
惟外交部侷限於以國家全面整體狀況評估旅遊警示燈號之作法,未能確實反應國外旅遊區域性之安全指數與地區之差異,不僅不符合民眾國外出國考察、研習、推廣商務、打工渡假、求學及旅遊實際所需,亦難謂務實,有失彈性,應予檢討改進。
三、交通部觀光局於本次泰國示威事件發生後,消極仰望外交部國外旅遊警示公告,未於第一時間依行政院消保會決議,邀請各相關部會及業者代表開會研商協調處理,以建立國外旅遊退費之協商應變機制,致引發消費爭議,顯有違失
95年9月25日行政院消保會召開研商「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28條之1」與「國外旅遊警示」之適用關係會議,決議如下:「請交通部觀光局於旅遊地點發生事故時,於第一時間內邀請各相關部會(包括外交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行政院消保會等)及相關業者代表開會研商協調處理」。依上開規定,交通部觀光局尚無須受制於外交部旅遊警示之發布或提升,自應依職權認定並於第一時間內邀集各相關單位研商退費標準,以維護消費者生命、健康、財產等權益,裨益民眾消費生活之發展。
但交通部觀光局對於本次泰國示威事件,未能同步邀集外交部代表開會研商,以確實掌握泰國當地示威群眾活動之最新情勢,導致協商結論取得共識後,因外交部臨時提升旅遊警示燈號,始倉促另行決定退費處理方式,又長久以來均未依行政院消保會首揭會議結論,邀集外交部等相關單位及業者參與研商,建立國外旅遊退費之協商應變機制,均有違失,實應檢討改進。
總結
外交部針對國外旅遊所發布之警示燈號,僅供出國民眾作為判斷是否出團之參考依據之一,對於民眾及旅遊業者間之私法契約不生拘束力。但旅行實務慣例上業者係參考外交部發布之國外旅遊警示燈號(具有公信力)作為其適用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條款之依據,而交通部觀光局亦係依據外交部所發布之旅遊警示燈號作為契約發生退費問題時之標準,因此,國外旅遊退費之實務運作落差,致旅行業者及民眾屢生誤解,引發消費爭議。
綜觀上述違失,因而認定外交部、觀光局對泰國旅遊警示事件之處理,呈現「應變緩慢、做法僵化、消極被動」,致旅行業者及民眾屢生誤解,引發消費爭議,爰予提案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