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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五明污水處理場工程延宕13年,監察院糾正內政部營建署

  • 日期:98-06-17

因內政部營建署辦理五明污水處理廠興建工程,延宕執行進度達13年,其細部設計歷經11次修正,耗時冗長,且工地管制不善,遭非法掩埋廢棄物,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依據監察法第24條,於本(98)年6月17日通過並公布監委林鉅鋃、陳永祥所提糾正內政部營建署案。
前臺灣省住宅及都市發展局(88年7月1日改隸內政部營建署)辦理高雄縣五明污水處理廠興建工程,因發生「細部設計審查時程冗長,工程進度嚴重延宕」、「工地管制不善,遭非法掩埋廢棄物」、「延宕驗收試車作業期程」、「未依約議定設備維護保養工作」、「颱風侵襲淹水致設備受損」等缺失,由審計部函送監察院,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決議推派監委林鉅鋃、陳永祥調查,並依調查結果提案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關於審計部所提:「執行進度嚴重延宕,影響旗美地區污水下水道建設期程及高屏溪流域水源水質」部分,經查五明污水處理廠依原核定應於85年完工運轉,但至今年仍未運轉,已延宕13年。其第一期實施計畫期程雖經行政院核定展延至95年底,但該廠至今也已延宕3年仍未運轉,內政部營建署確實延宕執行進度,核有怠失。
糾正案文表示,關於審計部所提:「細部設計審查費時冗長,延宕計畫建設時程,行政效率不彰」部分,經查內政部營建署未善盡工程協調、整合及監督管理職責,導致細部設計歷經11次修正,耗時達3年2個月,顯然行政效率不彰。
糾正案文提及,關於審計部所提:「工地管制不善,遭非法掩埋廢棄物」部分,經查協力廠商利用夜間監工人員不在場時,非法掩埋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85萬餘公斤,及掩埋有害事業廢棄物7萬餘公斤,導致須先動支824萬元清除廢棄物,再向承商扣款歸墊,且影響工期289天,顯然管理欠週。
另外,關於審計部所提:「延宕驗收及試車作業期程,且辦理過程草率」部分,經監察院調查,內政部營建署以未符合設計參數之進流水進行試車,確有未當。
而關於審計部所提:「未依約議定設備維護保養工作,致管理權責不明」,經監察院調查,內政部營建署於工程接管問題上,未依約與承商辦理管理費用議價,傷害政府守約守信之公信力,顯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