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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輔會對所屬龍泉榮民醫院辦理之「新建醫療大樓增建工程」採購案,未克盡督導之責,監察委員吳豐山提案予以糾正

  • 日期:98-06-18

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於本(98)年6月18日通過並公布吳委員豐山所提糾正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案。案由為:退輔會對所屬龍泉榮民醫院辦理之「新建醫療大樓增建工程(公開招標部分)」採購案,未克盡督導之責,致有事前未能發現廠商間報價與建築師預算單價之異常關聯,致決標金額徒增181萬元,浪費公帑,事後亦未依法函送不良廠商,核有違失。
  糾正案文指出:該項工程公開招標部分,訂有底價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公開招標結果,因最低標廠商總報價低於底價80%,而採用政府採購法第58條之規定,決標予次低標廠商,且次低標廠商報價與建築師事務預算書單價有高達約70%相同性之異常關連情事。龍泉醫院辦理採購作業未有專職且具相關專業資格之承辦人,且開標時與開標後皆未能注意廠商間報價相同、得標廠商報價與建築師事務所預算書之重大異常關聯,對於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8條及第50條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相關規定,應注意而未注意,核有違失。
  糾正案並表示:本案承辦相關單位未依該醫院院長批示,確實檢討底價是否過高、亦未執行最低價格可行性之利弊分析,又未審慎考量最底標廠商指稱建築師對其施壓之異常情事是否屬實,更未綜合考量本案最低標廠商報價已達底價79.42%,其與次低標廠商報價差異達181萬餘元,即片面決定不決標予最低標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得標廠商,有違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規定之採購人員不應浪費國家資源之意旨,實有未洽。另退輔會未能克盡監督之責,決標後未有事後稽核,開標後迄至簽約前也無進行分析瞭解,致未能發現承商與建築師事務所有重大異常關聯情事。復於發現各項缺失迄今,未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追償損失或追究相關人員之責,亦未函送不良廠商,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