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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98年6月份收受人民書狀及機關函報2,628件,據以派查39案,通過糾正案14案、彈劾案3案、彈劾人數4人

  • 日期:98-07-03

監察院本(98)年6月1日至30日止,計收受人民書狀及機關函報2,628件,據以派查39案,通過並公布之糾正案計14案、彈劾案3案、彈劾人數4人。

根據監察院統計資料顯示,98年6月份收受之人民書狀以內政類最多(724件),司法類次之(552件),足以顯示人民對於與本身權益相關的建築管理、都市計畫、警政表達關心,以及民眾對法官問案態度、裁判品質有待改進的重視。總計6月份收受之2,628件,含上月留待處理案件,已處理2,544件,經扣除非屬陳訴性質書狀(含不屬本院職權、陳訴內容空泛、需陳訴人補充說明或補送資料、其他如發抒意見、陳述遭冒名、通知變更地址等)381件後,所餘屬於陳訴性質者2,163件,改以案計算為1,337案。 其處理情形如下:

一、 屬一再陳訴無新事證併案處理者313案。
二、 應循或已循司法或行政救濟程序,函復陳訴人依法辦理363案。
三、 機關正處理中或屬機關應先行處理或屬建議性,送請機關參處557案。
四、 函請機關說明、查處、補送資料65案。
五、 據以派查39案。

總計6月份收受之人民陳情書狀中,由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監察委員輪值接見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計294件,其中據以自動調查2件、派查8件略以:

一、據宋志剛君等陳訴:為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該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渠被訴傷害致死案,未詳查事證,率判有期徒刑8年,案經上訴又遭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02號駁回,歷審法院判決不公,涉有違失。

二、據吳勝雄君等陳訴:為渠前參選臺中縣清水鎮農會理事職務並獲當選,嗣因該縣議會有3位議員質詢,臺中縣政府未經詳查及未依相關法定程序,即撤銷其理事當選資格及職務;另又撤銷其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均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三、為裕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依「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商港設施出租暨合作興建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七)款規定,向高雄港務局協議承租4艘拖船,詎遭該局以多項於法無據之理由予以拒絕,涉有濫用行政裁量權而違法裁量乙案。

四、據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陳訴: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97年5月30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第232次會議中決議:「爾後調解案之調解方式,由現行調解委員依職權簽核後逕以本會名義發文之方式,改為由經委員會議議決後再行發文」,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3第2項、第85條之1第3項等相關規定,涉有違失乙案。

五、據許富源君等陳訴: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等歷審法院審理渠等5兄弟被訴竊佔案件,未詳查事證,遽為有罪之判決,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六、據厲耿桂芳議員、陳明孝君等陳訴:為台北市南京東路5段250巷2弄28號地下一層及同巷18弄19號地下一層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台北市政府地政處不當介入及施壓松山地政事務所,致登記申請案遭駁回,損及權益等情乙案。

七、據JohnD.Kavazanjian(卡占將)、JosephN.Barrella(巴烈喬)等陳訴:渠等均為美國公民,為美商Ultralife Batteries,Inc.指派之法人代表,擔任臺灣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苗栗地檢署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錯認渠等在中華民國領域犯罪,而以違反銀行法將渠等起訴判刑,均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八、據源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訴:為臺灣高等法院審理97年度上易字第2789號黃玉丹被訴侵占案件,未詳查事證,遽為無罪判決,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九、據陳華昌君陳訴:為重測前渠所有坐落台中縣大肚鄉大肚段199-9地號土地(重測後為福利段399地號)及建物,因清水地政事務所土地測量作業錯誤,致圖地資料不符,雖經辦理重測惟成果迄未公告,損及權益等情乙案。

十、據楊金水君陳訴:為渠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前卸式胸罩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權,並通過形式審查取得專利權證書。惟嗣後渠再向該局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竟遭該局認定為不具進步性,而無法取得新型專利,致權益受損等情乙案。

監察院通過並公布之彈劾案件及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議決情形如下:


一、 監察院於98年6月15日召開彈劾案審查會,審查通過程委員仁宏、楊委員美鈴所提:「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蘇義洲、徐文瑞審理該院96年度重訴字第36號案件過程,違反先程序後實體原則,對本案66名被告未於訴訟繫屬之初,先就有關土地管轄等程序事項進行職權調查,嗣於程序後階段始分別發見該院對被告並無管轄權,而不得不諭知不受理判決及管轄錯誤判決,致未能予以實質審結,整個辦理期間幾達1年之久,廢時失事,致生訟累,肇致外界物議,斲傷司法公信與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乙案,並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審議。

二、 監察院於98年6月16日召開彈劾案審查會,審查通過趙委員昌平、劉委員興善所提:「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主任陳治安少將未依規定程序擅改該中心留值規定,復指示所屬竄改公文,及刪除公文檔案資料,以不法手段,企圖掩飾真相及規避調查,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乙案,並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審議。

三、 監察院於98年6月18日召開彈劾案審查會,審查通過李委員炳南、余委員騰芳所提「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中將副司令袁肖龍,指使所屬鍾永祥及掮客林治崇或協助或籌錢,圖謀以不正手段晉陞上將未果,嚴重傷害國軍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乙案,並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審議。

四、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98年5月27日,對沈委員美真、馬委員秀如所提:「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駐越南代表處科技組簡任組長王裕隆,擔任『貝斯特國際智權股份有限公司』及『世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彈劾案,議決:「王裕隆記過貳次。」

五、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98年6月5日,對陳委員健民、杜委員善良所提:「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徐宏志,承審臺南縣議會前副議長周五六等瀆職案,涉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其行政責任經本院調查,徐宏志平日不自檢束,沉湎麻將賭桌,且於審理前案時,竟與當事人周五六及其妻周陳秀霞多次搓賭麻將,敗壞法紀,玷辱司法聲譽;又徐宏志自83年至94年止,有應申報之『土地』、『股票』、『債務』等多項財產均未依法申報,顯有違失情事,核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及法官守則第1條」彈劾案,議決:「徐宏志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六、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98年6月5日,對謝委員慶輝、黃委員武次、黃委員勤鎮、趙委員昌平所提:「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南部地區彈藥庫旗山彈藥庫旗山整修所於93年11月6日發生彈藥爆炸肇致官兵3人死亡之重大危安事件,嚴重損及官兵安全及國軍聲譽,該司令部第二彈藥基地儲備庫庫長丁允中上校、所屬技術室主任陳家富中校及彈藥整修所所長余榮壽少校,對於本危安事件未能依規定執行其職務,且對所屬督導不周,核有重大違失」彈劾案,議決:「余榮壽休職,期間貳年。陳家富降貳級改敘。丁允中降壹級改敘。」

七、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98年6月19日,對李委員炳南、黃委員武次所提:「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徐維嶽為冀圖領取查察賄選獎金,竟夥同他人製作不實檢舉筆錄,誣指雲林縣虎尾鎮惠來里里長周世龍賄選,並指揮大批不知情員警違法搜索、濫權拘提、脅迫取供,嗣將被害人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核其違法情事,嚴重戕害人權,斲傷檢察官形象」彈劾案,審認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議決:「本件停止審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