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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發基金投資活躍動感公司新台幣5,000萬元,全數認列投資損失,嚴重浪費公帑,葉委員耀鵬提案糾正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 日期:98-07-09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於94年10月投資活躍動感公司新台幣5,000萬元,旋即發生該公司負責人挪用增資款,於95年5月遭命令解散,96年6月間全數認列投資損失,嚴重浪費公帑,顯見該管理會採單一承辦人模式評估投資案件,專業不足,有欠周延,實有違失,由監察院葉委員耀鵬提案糾正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糾正案文指出:活躍動感公司資本額2億餘元,員工僅39人,為典型家族企業經營模式,內部控管制度健全性較弱,投資風險亦相對提高。惟該承辦人未對該公司經營模式既存風險加強評估密度,其所撰擬投資計畫評估報告,竟摘自該公司營運計畫書內容,該承辦人未覈實審查評析該公司提送之營運計畫書及資金來源與運用、財務計畫等內容,對於該公司93年度資產負債表及現金流量表,已顯示該公司之現金及約當現金不足,足堪認定該公司資產品質不良及資金運用不當之情形,輕忽不察,自有怠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行政院原開發基金管理會(95年10月1日與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合併,成為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於94年10月3日審議該投資案之投資審議會上,係以活躍動感公司不實營運計畫書及上開評估報告提送予投資審議委員參酌,並未主動提送公司會計師簽證財務報告,嗣該次會議決議通過該投資案,並於同年月28日撥付5,000萬元增資款至該公司增資專戶,該公司負責人取得該增資款後,先完成該公司增資驗資證明並變更相關公司登記,隨即將該增資專戶存款提領一空,以歸還金主調借之款項,並連續在該公司會計帳冊上為不實之登載,虛增營收,以欺騙原開發基金及其他投資人,嗣該公司於95年1月發函經濟部工業局申請貸款展延,該基金管理會始覺有異。由此可見,國發基金管理會評估投資案件僅由單一承辦人員評估分析之模式,有欠周延,其專業能力及警覺性顯有不足。活躍動感公司業於95年5月遭命令解散,並經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認定「他遷不明」,而訴追求償亦曠日費時,該基金遂於96年6月間全數認列損失,嚴重浪費公帑,應予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