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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公司辦理馬祖珠山電廠發電計畫涉有諸多缺失,杜委員善良提案予以糾正

  • 日期:98-07-09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馬祖珠山電廠發電計畫,投資總額由29.18億元暴增至51.80億元(增幅77.4%),計畫淨現值大幅滑落,工期由5年延長為8年,迄今未能完工,確有諸多缺失,由監察院杜委員善良提案糾正台電公司。
  糾正案文指出:珠山電廠與金門塔山電廠相較,供電人口為塔山之十分之一,尖峰負載為塔山五分之一,惟其主機廠房設計發包空間卻較塔山高出近四成,其可裝置容量並為尖峰負載之6倍,顯有「過度設計」、浪費公帑之嫌。另該電廠為增加土石方取得量及廠區使用面積,未依核定邊坡比設計,嗣遭抗爭始回復,增加7個月工期,並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容有違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A2-1標基樁工程為本案發電計畫之要徑工程,台電公司逕依不足地質資料先行設計,嗣後再將地質探勘工作轉由基樁工程之承商辦理,肇致基樁工程設計內容與實際地質狀況顯著誤差,須重新檢討修正,並辦理6次契約變更,變更累計金額達4,402萬7千元,嚴重耽延計畫發電商轉期程,核屬不當。台電公司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控管行政大樓工程之設計時程,且未積極督促建造執照之申辦,行政處理作業顯欠周延,復對工程標案多次流標之原因,亦未及時因應擬具改善措施,採購作業處理效率不彰,計畫期程一再耽延,核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之情事。
糾正案文並認為:台電公司辦理珠山電廠發電計畫,因主機廠房過度設計、未按核定邊比施工、A2-1標基樁工程變更設計頻繁、A2-2標發電區土建工程(房屋部分)發包後始進行主機廠房空間減量、A3-1標行政大樓設計時程控管不當等可歸責因素,致投資總額由29.18億元暴增至51.80億元(增幅77.4%),工期由5年延長為8年,迄今未能完工,計畫淨現值由-35.02億元,進一步擴大至-60.95億元(-74%),殊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