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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主計局同袍儲蓄會非金融機構,卻辦理收受存款之軍儲業務,核有不當,趙委員昌平提案糾正

  • 日期:98-07-23

國防部主計局同袍儲蓄會非屬依銀行法成立之金融機構,卻辦理收受存款之軍儲業務,國防部未能配合銀行法之修正,儘速修訂相關法令,建立合法監理機制,將儲蓄會業務法制化,核有不當,由監察院趙委員昌平提案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審計部於95年到退輔會進行財務業務審計工作時,調查發現儲蓄會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仍經營銀行存款業務,與銀行法第29條:「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不符,有適法性之疑義。且其存款戶數多達16萬餘戶、存款金額高達648億餘元,自應有嚴謹之監督管理機制。然儲蓄會內部之稽查小組非屬專業金檢人員,其嚴謹性自有不足,另臺銀與儲蓄會已無委託關係且不再查核儲蓄會之營運業務,專業之外部監管機制付諸闕如,儲蓄會收受之鉅額資金管控之安全性實有疑慮。
  糾正案文復表示:國防部未衡酌儲蓄會成立時金融環境之迥異,並配合銀行法之修正,儘速修訂相關法令,建立合法監理機制,將儲蓄會業務法制化,僅以未報行政院核定之「軍人儲蓄規定」作為辦理軍儲業務之依據,其適法性不足,核有不當;且儲蓄會內控監理機制未臻健全,外控監理機制更付諸闕如,國防部允應訂定軍儲業務法制化之具體時程表,並在透明機制下接受相關單位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