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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本(97)年12月3日上午通過並公布馬委員以工、劉委員興善所提糾正桃園縣政府及經濟部水利署案

  • 日期:97-12-03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本(97)年12月3日上午通過並公布馬委員以工、劉委員興善所提糾正桃園縣政府及經濟部水利署案。案由為: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怠未詳查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擅予核准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廠及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宏碁廠廢(污)水排入霄裡溪;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則怠未依法巡查,致本案2廠將廢水排入該溪多年以後,始要求其等申請排放許可,值此全球淡水遭受嚴重污染,該溪等甲類水體優質水源急需保護之際,上開2機關及負責監督之經濟部水利署、桃園縣政府均顯有違失。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2廠業經環保署於89年5月17日及91年12月16日,分別公告之環評審查結論:「將廢(污)水放流口設置於鳳山溪與霄裡溪匯流處下游450公尺處之新埔淨水廠3號取水井下游」至為明確。桃園縣環保局自應依據前開環評書件、審查結論,據以審查該2廠水污染防治相關許可事項。惟自該署公告上開結論後,該局復分別於90年11月13日及92年11月28日核發該2廠之排放許可,從而准許其排放廢(污)水至霄裡溪。嗣友達廠於95年間許可證屆期獲准展延至100年11月12日,其間該局亦相繼核准該2廠前揭許可事項之多次變更在案,均無視上開環評審查結論:「應將廢(污)水放流口設置飲用水源下游」,顯有違失。
糾正案文並表示:經濟部於89年1月4日,即公告霄裡溪為中央管河川,且水質環境基準屬於最高等級之甲類陸域地面水體。水利署於91年間早已知悉本案2廠排放廢水至霄裡溪情事,卻未能積極督促所屬第二河川局,依法要求本案2廠申請排注許可並加強河川巡防,難辭監督不周之責,亦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