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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里污水處理廠蛋型消化槽營運管理不當 黃武次委員提案糾正內政部營建署及台北市政府

  • 日期:98-04-08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於本(98)年4月8日通過並公布黃武次委員所提糾正內政部營建署及台北市政府案。因內政部營建署及台北市政府對第二污水處理廠(八里廠)蛋形消化槽營運管理不當,監察院依據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
監察院前於91年4月曾糾正內政部營建署,因第二污水處理廠(八里廠)蛋形消化槽於83年6月完工後,內政部營建署規劃設計不當,又未積極尋求補救之道,導致6座蛋型消化槽閒置7年餘。
  糾正案文指出,內政部營建署與第二污水處理廠(八里廠)蛋形消化槽原承包商終止契約時,未測試設備功能即結算驗收,又未持續妥善維護管理設備,導致耗費鉅額公帑1億9千萬餘元修復,減損營運效能,顯有違失。
糾正案文表示,內政部營建署及台北市政府未積極辦理第二污水處理廠(八里廠)蛋型消化槽活化措施,原定92年9月整修完成啟用,至今仍未妥善使用,導致延宕正式運轉時程,核有未當。
糾正案文提及,台北市政府未詳查第二污水處理廠(八里廠)蛋型消化槽設備整修工程需提供防爆證明文件的緣由;內政部營建署未妥善保管相關防爆證明文件,又未詳查相關法令規定,輕率同意全數更換防爆設備,均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