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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資場工程辦理不當,監察院糾正南投水里鄉公所

  • 日期:98-06-03

南投縣水里鄉公所在921震災後,緊急辦理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工程,卻捨棄統包方式減省招標採購時程,反而將勞務及工程採購分成7標辦理,導致採購程序及標案介面整合不良,延宕整體工期,且工程結算驗收草率,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交通及採購委員會依據監察法第24條,於本(98)年6月3日通過並公布監委杜善良所提糾正南投縣水里鄉公所案。
糾正案文指出,南投縣水里鄉公所辦理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工程,無視行政效率及施工品質,不僅未覈實評估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反而分成7標各別辦理規劃、設計、監造、土建及設備工程,導致採購程序及標案介面整合不良,延宕整體工期達1年,確有可議。
糾正案文表示,本工程結算驗收過程草率,未經實測外觀尺寸竟准予驗收、付款,導致超過擋土牆實作數量、溢付工程款達127萬餘元,占該工程結算金額1,184萬餘元的1成以上,且未依合約圖說背填30公分厚透水材料,實作內容顯與設計、驗收文件登載不符,造成公帑損失及訟累,確有違失。
糾正案文提及,本工程斥資公帑2千餘萬元,完工迄今6年,水里鄉公所卻以公有土資場管理自治條例及管理規則未獲鄉民代表會同意為由,遲未完成土資場營運啟用送審程序,放任場地及設備閒置鏽蝕,浪費公帑且損害政府形象,確有怠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