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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對林毅夫案處理態度淡化消極,葉委員耀鵬、趙委員昌平提案糾正

  • 日期:98-07-23

國防部對林毅夫案多年來採淡化消極處理態度,經他人告發後方對之發布通緝,惟其後仍未就類似案件建立配套措施,國防部對於「叛逃人員」之法律適用問題,迄今仍未定論,引發外界爭議,斲傷國軍威信並影響當事人權益,均有違失。由監察院葉委員耀鵬、趙委員昌平提案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林毅夫於民國68年5月16日叛逃案,國防部明知林毅夫非失蹤而為叛逃,卻始終採行淡化消極處理態度,直至91年方因他人告發始對之發布通緝。金門在68年仍屬外島戒嚴地區,兩岸處在敵我對峙,林毅夫時任駐馬山連長,敵前棄職叛逃,應適用特別法之戰時軍律處「死刑」之重罪,法定追訴時效為20年。惟其當時因未獲證投共而認定失蹤,並予辦理撫卹。依國防部軍法司於91年5月29日所提研處意見指出,林毅夫叛逃事件所涉戰時軍律及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等罪,均已罹於追訴時效,無法再對其追訴。然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卻依90年間修正公布之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第1項「投敵」罪嫌,於91年11月發布通緝,並未「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且國防部相關單位法律適用問題,迭經開會研商,迄無定論,況一再變更見解,引發外界爭議,斲傷國軍威信並影響當事人權益至鉅,均有違失。基於人權之保障及時效制度之尊重,國防部允應針對「叛逃人員」究係既成犯抑或繼續犯,儘速於2個月內研議定案,俾資遵循,並釋眾疑。
  糾正案文進一步表示:國防部後續處理態度退縮,對類似案件不積極尋求配套解決機制及法律見解立場搖擺,皆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