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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院會通過「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查閱辦法」及「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查閱收費標準」

  • 日期:97-12-09

為使政治獻金公開透明,接受大眾監督,97年8月13日修正公布之政治獻金法特明定查閱制度,以為配套規範,該法第21條第4項前段及第5項規定:「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受理申報截止後3個月內彙整列冊,供人查閱;……。前項查閱辦法,由受理申報機關定之。」並依同法第36條規定,自公布日後6個月(即98年2月13日)施行。另考量查閱場所與設備之建置、維護與管理成本,並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查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或影印、列印資料,應酌收相當成本費用。
基上所述,監察院業於97年12月9日經院會決議通過訂定「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查閱辦法」(共10條條文)及「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查閱收費標準」(共5條條文),並將於近日內發布,以作為將來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查閱制度之法規依據,其要點如下:
一、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查閱辦法:
(一) 明定本辦法訂定之授權依據。(第1條)
(二) 明定監察院於法定受理申報期限截止後3個月內,就申報義務人所申報之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應按政黨、政治團體每年度及擬參選人各政治獻金專戶名稱,彙整列冊,編號保存;並得影印或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處理,備供查閱;依申請而提供之影印或列印之資料,應加蓋足資辨別為監察院提供之章戳或印記。(第2條)
(三) 明定申請查閱申報義務人申報之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監察院申請,以利審查與管理;申請查閱之人以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為限;申請書並應載明一定事項,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第3條)
(四) 明定監察院對於查閱申請之審查、補正、指定、通知等事項,及申請人不按時到場之效果。(第4條)
(五) 明定申請查閱者應親自到場為之,並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查驗是否為本人;申請人未依規定辦理之效果。(第5條)
(六) 明定監察院對於申請查閱之資料,基於個人隱私之保護及個人資料安全之維護,應限制提供之範圍。(第6條)
(七) 明定監察院於申請人查閱資料時,得指派專人在場。(第7條)
(八) 明定監察院應備置查閱登記簿,記載查閱人、查閱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第8條)
(九) 明定監察院得制止申請查閱者之不正行為,並得拒絕其繼續查閱。(第9條)
(十) 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10條)
二、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查閱收費標準:
(一) 明定本標準訂定之授權依據。(第1條)
(二) 明定查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之收費標準。(第2條)
(三) 明定影印或列印資料之收費標準。(第3條)
(四) 明定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第4條)
(五) 明定本標準之施行日期。(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