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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院會通過「監察院組織法」修正草案

  • 日期:97-12-09

監察院組織法,自民國87年1月7日修正以來,已逾十年未予修正。十年以來,由於憲政改革的大幅推進,民主憲政之具體落實,致政治、社會與經濟情勢,已有重大變遷,鑑於事實需要與憲法增修條文之變更,經研擬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監察院院會第6次會議討論。
監察院組織法修法重點如下:
一、 增加調查人力。
(一) 陳情案件激增:據統計,監察院第4屆委員就職4個月以來,平均每月收受人民書狀2,458件,為第3屆委員上任同期的1.64倍,亦為第2屆委員上任同期的2.67倍。
(二) 派查率有逐年提高之趨勢及需求:預估第4屆委員任期內每年收受人民書狀數量將達36,000件,以派查比率3.475%計算,每年調查案件約1,250件,為第3屆委員派查案件數之2.12倍。派查比率提高為5%,則每年派查件數將達1,800件,亦為第3屆委員派查案件數之3.05倍。如提高為6%,則每年派查件數將達2,160件,亦為第3屆委員派查案件數之3.66倍。
二、 增加陽光法案執行力。
(一)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於本(97)年10月1日修正實施後,向監察院申報之人數由現有1,800人增加為8,700人(4.8倍),申報件數由每年2,000件增加為13,000件(6.5倍),且行政裁罰類型趨於多樣。
(二) 上項修法亦影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人數,由原來1,800人增加為8,700人。
(三) 政治獻金法於93年3月公布施行,該法全部由監察院執行及裁罰,施行迄今,受理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設立政治獻金專戶約計4,000件,平均每年1,000件,新增業務龐雜。
(四) 本(97)年8月遊說法實施,監察院為執行及裁罰機關。
三、 陽光四法實施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名不符實,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之名稱為「陽光法案執行處」,並增列政治獻金、公職人員利益迴避、遊說法等三法執行之職掌。
四、 增設「公共服務處」辦理廉政業務與監察職權之宣導服務,品德教育與愛心倫理教育宣導,陳情服務及公共事務等職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