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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長特別費核銷不當,監察院糾正臺北市政府

  • 日期:98-07-08

臺北市政府就前參事廖鯉等先後以「工作獎金」、「市長特別(支)費」名義的領據辦理市長特別費「單據核銷」部分之零用金申領作業,及對黏貼憑證用紙上核章權責人員混亂情形,皆長期坐視不察,顯有疏失;另有關受認養動物之所有權歸屬時點,至今仍無相關法令明確規範,亦有失當,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依據監察法第24條,於本(98)年7月8日通過並公布監委高鳳仙所提糾正臺北市政府案。

糾正案文指出,臺北市政府前參事廖鯉及聘用研究員李克齊,自88年1月至5月,以登載「工作獎金」名義之領據請領市長特別費,藉供市長辦公室零用金使用。俟李克齊將其業務移交該府秘書處前組員余文後,余文自89年4月至90年9月,亦以「工作獎金」之名義請領辦公室零用金;其後於90年11月起至91年12月止,則改用「市長特支費」或「市長特別費」之名義請領。由上述廖鯉、李克齊及余文先後以「工作獎金」、「市長特別(支)費」等不實或隨意更改名義請領市長特別費零用金的作法,顯示臺北市政府相關審核作業徒具形式,對於相關承辦人未按「市長特別費周轉金預借款」方式預借零用金而未加導正,且黏貼憑證用紙上核章權責人員混亂,經費報領作業程序的相關核章徒具形式,臺北市政府實難卸管理偏失之責。

糾正案文表示,臺北市政府為辦理收容動物之認領及認養服務,訂有「臺北市動物認領、認養作業要點」,該要點對「領出」或「登記」為認養人取得動物所有權之時點規定不明。前臺北市長馬英九於88年8月1日填具申請書認養流浪犬「馬小九」,「馬小九」因認養當時即有呼吸道感染症狀,尚未經馬英九領回飼養即由北市動檢所攜回留置觀察,嗣「馬小九」病情加重,再由該所送交私立景美動物醫院療護,直到康復後於同年9月2日始由北市動檢所通知馬英九,由夫人周美青代表領回,且於同年11月6日景美動物醫院完成狂犬病預防注射,及由該院獸醫師協助上網完成寵物登記後完成認養手續。依上開要點規定,「馬小九」之所有權何時由北市動檢所讓與馬英九,並不明確,可能解釋為8月1日填具申請書時、9月2日周美青領回時或11月6日上網完成寵物登記時,因此,易衍生諸如「馬小九」案例之所有權歸屬及費用負擔之爭議問題。雖然有時可依民法第761條關於動產讓與之規定解決紛爭,但適用法律過於複雜專業,容易產生困擾及爭議,也可能因而減低當事人認養流浪狗之意願。臺北市政府對於流浪動物經認養後所有權歸屬之認定,未能訂定明確規範,亦有失當。